国家质检总局7月29日上午公布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按规定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才能进行生产。企业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贴上准入标志后,才能出厂销售。 同时,该办法对技术监督部门的审查时间、企业的送检时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已经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不用再进行厂房、工艺设备等必备条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