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5日,福建惠泉啤酒的商业贿赂官司在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惠泉啤酒莆田经销商苏某状告莆田市工商局,因莆田市工商局认定其开展的"惠泉啤酒免费赠饮并补偿3元/瓶"的促销活动涉嫌商业贿赂,作出了罚款12万元的处罚决定,苏某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这一行政处罚决定。
2001年6月25日至7月1日,惠泉啤酒莆田经销商苏某在莆田"才子"、"清华园"、"永德盛"等酒店开展"惠泉纯生啤酒免费赠饮"活动。活动期间,消费者在上述酒店消费时可免费饮用惠泉纯生啤酒,数量不限。一时间,酒店生意异常火爆。
2001年6月28日,莆田市工商局以涉嫌商业贿赂对"经销商赠饮"一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从6月25日至27日,"才子"、"清华园"、"永德盛"三家酒店共免费销售了惠泉纯生啤酒9540瓶,在回收赠饮空瓶时每瓶获补贴3元,3家酒店共收取补贴28620元。
2001年10月12日,莆田市工商局以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销商作出了处罚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庭审中,苏某承认"赠饮并补偿3元/瓶"的事实。但他认为,在酒家开展赠饮活动,是为了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熟悉和接受惠泉啤酒的新产品,赠饮活动本身并非以牟取商业利益为目的。在活动过程中,他没有向合作的酒店销售惠泉纯生啤酒;参与的酒店没有购买惠泉纯生啤;经销商、酒店也没有向消费者进行销售,所以构不成商业贿赂。
经销商苏某的委托律师认为,对每个赠饮空瓶支付3元是弥补酒店所提供的场地、服务费用,还有弥补酒店在赠饮活动期间相应减少酒水销售的损失。该律师还认为,经销商在赠饮活动期间,对赠饮情况作了账目,符合财经会计制度。如贿赂,不可能做账。
莆田市工商局则认为苏某作为惠泉啤酒在莆田的经销商,本身是经营者,他以国家法律禁止的低于成本价(免费)、并提供现金补助的手段诱使酒店参与开展免费赠饮活动,这种行为实质是经营者为销售商品,采用给予财物的方式贿赂对其商品销售有直接影响的人,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也极易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符合商业贿赂的基本要素。(江东、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