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根据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调整,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继续执行且现阶段无需修改的《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等22份规范性文件由我委重新发布。此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依据《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编〔2014〕42号)有关规定执行。该批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其他未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待修改后再重新发布。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