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家认监委
【发布文号】 2017年第29号
【发布日期】 2017-09-2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为充分发挥有机产品认证在服务脱贫攻坚中“传递信任”的作用,规范认证扶贫信息传递方式,现将有机产品认证扶贫信息传递要求公告如下:
一、有机产品认证扶贫信息传递要求
来自贫困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经过确认符合有机产品认证扶贫技术要求(见附件)后,可以在其获证产品包装上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扶贫信息,同时应按照《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2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