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文号】 藏食药监[2016]135号
【发布日期】 2016-04-1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xizangfda.gov.cn/WS01/CL0025/1392.html
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以下简称“三小食品”)的监督管理,指导基层完善监管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三小食品”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加强对“三小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