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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生发〔2014〕46号)

时间:2017/4/1 15:08:00 来源:网友

【发布单位】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食药监生发〔2014〕46号

【发布日期】 2014-03-0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lnfda.gov.cn/CL0888/40527.html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规范引导我省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不含餐饮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小作坊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小作坊的监管工作

小作坊是生产条件简单的一类生产经营群体。在方便当地群众购买食品、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近几年不断加强小作坊监管力度,我省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形势趋于好转,产品质量有所提高。但是,小作坊尤其在农村地区,普遍呈多、小、散、乱、差的状况,生产经营条件落后,管理水平较低,监管措施、标准等还不够健全,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仍然比较突出。为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城乡就业,服务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不同地区、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各级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小作坊监管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扎扎实实做好小作坊监管工作。

二、落实小作坊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一)建立小作坊承诺制度。小作坊应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1),保证生产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小作坊应建立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证所使用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进货查验记录实现可追溯。

(三)建立明示公示制度。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将生产经营厂点名称、产品品种,量化分级等级标识,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96151、12331)等信息在生产经营区域外部显著位置,以牌匾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见附件7)。

(四)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并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如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的情况,对召回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

三、加强小作坊的监管工作

(一)建立小作坊登记制度。在我省小作坊管理办法出台前,省局制定小作坊质量安全基本要求(见附件2)。对辖区已经生产经营的小作坊,县(区)局组织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发给登记证明(式样见附件8)。对暂时达不到质量安全基本要求的,监管部门应认真指导、帮扶升级改造。对新设立的小作坊必须达到质量安全基本要求,在生产经营前,其主导产品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合格后,再予以登记。

(二)建立小作坊主体责任事先告知及自查制度。县(区)局组织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小作坊登记后,正式开展监管工作之前,将生产经营涉及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关键控制环节、原辅料采购要求、添加剂使用要求、食品生产经营禁止行为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隐患的有关规定事先告知小作坊业主,并督促自查,检查后双方签字存档(见附件5)。

(三)建立小作坊监管量化分级制度。根据小作坊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卫生状况、原辅料验证、抽样检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督检查等实际情况,特别是执行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划分等级,分为良好、一般、较差三个等级(分别用A、B、C表示),实施日常量化分级管理。具体量化分级管理办法由市级监管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局备案。

(四)建立小作坊定期培训制度。县(区)监管部门应组织对本地区小作坊从业者进行从业培训。要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和培训工作开展情况报同级政府。培训可采取网络在线和实地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并将培训情况做好记录。

(五)建立小作坊定期报告制度。各级监管部门应定期将监督管理计划、工作部署及监管情况向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监管中发现小作坊无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的,应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报当地政府。

(六)建立小作坊信用档案制度。县(区)监管部门在辖区内小作坊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已登记小作坊的信用档案。今年八月底前完成已登记小作坊的建档工作(见附件6)。

(七)建立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目录。各市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目录,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强化日常监管。县(区)监管部门要根据小作坊的量化等级、历次检查、抽样检验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小作坊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报地方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日常检查由县(区)局组织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关键控制点目录(附件3)和风险因素的高低,实施分类监管(附件4)。原则上,每年每个小作坊至少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各一次。各地可按照省局的通知要求,合理确定本地区小作坊监督检查和产品检验次数。县(区)监管部门应强化对本地区小作坊的监督抽检,产品检验项目以确保食品安全为主,包括卫生指标和国家食品强制检验项目。对无食品安全标准的,其检验项目可依据GB2760、GB2761、GB2762、GB2763等基础标准确定。对生产经营高风险、质量安全问题多的小作坊,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频次。

(九)有效处置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对不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一般性管理问题,监管部门要认真指导,主动予以帮助改正;对不能满足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在监督抽检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小作坊,要加强培训,指导帮助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小作坊,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等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同时报告当地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市或县(区)监管部门要报请地方政府实施专项治理。

各级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有效做好小作坊的监管工作。要结合地方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总结小作坊监管经验,逐步建立小作坊监管长效机制。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省局。本年度小作坊监管工作情况要分别于5月中旬,11月中旬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附件1-8下载:

1.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2.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基本要求

3.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关键控制点目录

4.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产品分级分类监管指导目录

5.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告知及自查指导书

6.辽宁省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质量安全信用档案

7.辽宁省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明示公示牌匾(参考式样)

8.辽宁省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登记证明(参考式样)

联系人:张家铭李锦程

联系电话:024-31602093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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