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01〕10号
【发布日期】 2001-04-05
【生效日期】 2001-04-10
【效 力】
【备 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4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