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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食品卫生法

时间:2016/10/12 15:17:00 来源:网友

 食品卫生法

  [于2009.8.7实施] [法律第9692号,部分修订于2009.5.21]

  保健福祉家族部(食品政策科)02-2023-7785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为防止因食品而导致的卫生上的危害,提高食品营养质量,提供食品相关的准确信息,并为增进国民保健做贡献,制定本法。

  第2条(定义)此法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食品"指所有食物(医药用途的摄取除外)。

  2. "食品添加剂"指在制造、加工或保存食品的过程中,添入、混合于食品的物质,或用于浸泡食品的物质,此情况包括用于对器具、容器、包装进行杀菌、消毒处理而可能间接染至食品的物质。

  3. "化学合成品"指以化学手段引发出元素或化合物的分解反应以外的化学反应所得出的物质。

  4. "器具"为下列项目中的任意一项,指直接接触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机器、器具或此外的物体(在农业和水产业用于采取食品的机器、器具和其他物体除外)。

  (1) 摄取食物时使用或将食品装载的物体

  (2) 将食品或食品添加剂采取、制造、加工、调理、储藏、小分(指将成品分类,以流通为目的而进行再包装,下同。)、搬运、陈列时使用之物

  5. "容器、包装"指用于放入、包装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在流通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时一同随带的物品。

  6. "危害"指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上存在的不利于人体健康的危险因素。

  7. "标记"指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上所写的文字、数字或图形。

  8.  "营养标签"指标记食品所含的营养素的量等营养信息。

  9. "经营"指采取、制造、进口、加工、调理、储藏、小分、搬运或销售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以及制造、进口、搬运、销售器具或容器、包装的行业(属于农业和水产业的食品采取业除外)。

  10. "经营者"指依第37条第1项规定得到经营许可者,或依据同条第4项申报经营者。

  11. "食品卫生"指以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为对象的食物卫生。

  12. "集体供餐点"指非营利性的为特定人群持续提供食物的,属于下列各项中任意一项的供食设施,依总统令而定的设施。

  (1)宿舍

  (2)学校

  (3)医院

  (4)其他福利机构等

  13. "食品履历跟踪管理"指由食品制造、加工阶段到销售阶段为止,阶段性地记录、管理信息,在该食品的安全性等发生问题时,追踪该食品,查明原因,采取必要措施的管理手段。

  14. "食物中毒"指因摄取食品,对人体有害的微生物或有毒物质而被引发,或判断为被引发的感染性疾病或毒素性疾病。

  第3条(食品等的管理)

  ① 任何人在以销售(包括此外对非特定人群的提供,下同)为目的来采取、制造、加工、使用、调理、储藏、小分、搬运或陈列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时,都必须处理得洁净、卫生。

  ② 用于经营的器具或容器、包装,必须处理得洁净、卫生。

  ③ 第一项及第二项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以下记为"食品等")的卫生管理基准,定为保健福祉家族部令。

  第二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第4条 (禁止危害食品等的销售等)

  任何人都不得销售或以销售为目的将属于下列各项中任意一项的食品等进行采取、制造、进口、加工、使用、调理、储藏、小分、搬运或陈列。

  1.腐烂或坏掉,或半生不熟而可危害人体健康的。

  2.包含或沾染有毒、有害物质,及疑似如此的。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认为对人体无害的除外。

  3.被可致病的微生物污染或疑似污染而可危害人体健康的。

  4.不洁,或混入或添加其他物质,及因此外的理由可危害人体健康的。

  5.属于第18条的安全性评价对象的农、畜、水产品等之中,未受到安全性评价或在安全性评价中被认定为不适于食用的。

  6.禁止进口的,或依第19条第1项规定,未进行进口申报而进口的。

  7.非经营者制造、加工、小分的。

  第5条 (禁止生病动物肉等的销售等)

  任何人都不得将被保健福祉家族部令所定的疾病感染或有可能感染的动物,或被疾病感染致死的动物的肉、骨、奶、脏器或血液作为食品销售,或以销售为目的进行采取、进口、加工、使用、调理、储藏、小分、搬运或陈列。

  第6条 (禁止未告示标准、规格的化学合成物等的销售等)

  任何人都不得进行属于下列各项中任意一项的行为。但,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依第57条规定通过食品卫生审查委员会(以下记为"审查委员会")的审查,认定为对人体无害时例外。

  1.并未依第7条第1项告示标准、规格的化学合成物作为添加剂,及含有此类的物质作为添加剂。

  2.依第1号规定,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或以销售为目的进行制造、进口、加工、使用、调理、储藏、小分、搬运或陈列的行为。

  第7条(关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及规格)

  ①  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为国民保健所必要时,定下关于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下列各号事项以告示。但,用于将食品添加剂中器具及容器、包装进行杀菌消毒而间接染至食品的物质,只须告示其成分名称。

  1.关于制造、加工、使用、调理、保存方法的标准

  2.关于成分的规格

  ② 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依第1项规定,对并未告示标准和规格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直接用于食品上的化学合成品添加物除外),令其制造、加工者提交第1项各号事项,依第24条第1项第1号规定及第2项第1号规定,经过指定食品卫生检查机关的审查,直至依第1项的标准和规格告示为止,可认定为是该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和规格。

  ③ 出口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和规格可不拘于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可遵循进口者要求的标准和规格。

  ④ 依第1项和第2项规定,标准和规格已定下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须按其标准制造、进口、加工、使用、调理、保存,不符其标准和规格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不得进行销售或以销售为目的进行制造、进口、加工、使用、调理、储藏、小分、搬运、保存或陈列。

  第三章器具和容器、包装

  第8条 (禁止有毒器具等的销售、使用)

  ① 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为国民保健所必要时,对用于销售和经营的器具和容器、包装定下下列各号事项以告示。

  1.关于制造方法的标准

  2.关于器具及容器、包装和其原材料的规格

  ② 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依第1项规定,对于并未告示标准和规格的器具及容器、包装,令其制造、加工者提交第1项各号事项,依第24条第1项第1号及第2项第1号,通过指定食品卫生检查机关的审查,依第1项,直至告示其标准和规格为止,认定为是该器具及容器、包装的标准和规格。

  ③ 关于出口器具及容器、包装和其原材料的标准和规格,不拘于第1项及第2项,可遵循进口者要求的标准和规格。

  ④ 依第1项和第2项规定,标准和规格已定下的器具及容器、包装,须按其标准制造,不符其标准和规格的器具及容器、包装不得进行销售或以销售为目的进行制造、进口、储藏、搬运、保存或陈列或用于经营。

  第四章标记

  第10条(标记标准)

  ①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为国民保健所必要时,可定下属于下列各号的任意一项的标记标准并告示。

  1.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的标记

  2.依第9条第1项规定,标准和规格已定下的器具及容器、包装的标记

  3.用生物遗传因子中只取有用的遗传因子,与其他生物体的遗传因子相结合等遗传因子重组技术而培育的农、畜、水产品等为原料而制造、加工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以下记为"转基因食品等")的标记。

  ② 依第1项规定,关于标记的标准已定下的食品等,如果没有符合其标准的标记时,不得销售或以销售为目的而进行进口、陈列、搬运或用于经营。

  第11条(食品的营养标记等)

  ① 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可对依保健福祉家族部令锁定的食品营养标记定下必要的标准并进行告示。

  ② 食品制造、加工、小分或进口的经营者如果销售食品或以销售为目的进行进口、陈列、搬运或用于经营时,须遵守第1项规定的营养标记标准。

  ③ 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应当为了国民在饮食生活中活用到依第1项规定的营养标记,进行宣传教育。

  第12条 (肉类及米、泡菜类的产地等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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