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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

时间:2016/10/10 14:45:00 来源:网友

(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规范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设定、简政放权、合法公开、高效便民、监督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许可设定

第五条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下同)及国务院有关决定。

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以外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六条制定地方性法规确需设定行政许可的,制定省人民政府规章确需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的,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对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审查。

第七条下列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一)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具体管理措施,但未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未使用政府性资金且依法不需要核准的企业投资事项;

(三)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事项;

(四)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事项;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协会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以及行政机关采用技术标准、管理规范、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备案、定期检验、监制、换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第九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或者实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同一事项,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设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

(二)对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三)对同一事项,在一个管理环节设定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在多个管理环节分别设定行政许可;

(四)对同一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环节,不得规定拆分实施;

(五)对同一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规定由下级行政机关初步审查。

第十条对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实施性规定的,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改变上位法规定的实施范围;

(二)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办理条件;

(三)增设违反上位法或者与申请事项无关的申报材料;

(四)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实施程序;

(五)延长上位法规定的办理期限;

(六)缩短上位法规定的有效期。

第三章 行政许可公开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本级行政许可目录。依法新设的行政许可应当在其设定依据施行前纳入目录。

行政许可目录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行政许可有子项的,目录中应当同时列明子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目录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有关经济社会活动行政许可流程指南,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办理场所和有关政府网站公开下列行政许可信息:

(一)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数量、受理和决定机关;

(二)条件、材料、程序、期限及依据;

(三)收费标准、定期检验周期及依据;

(四)咨询和投诉方式;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不予、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吊销、注销等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作出后十日内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被许可人、中介机构涉及行政许可的信用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本条例规定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四章 行政许可实施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无合法依据的不得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行政许可平台,加快推进集中办理、网上办理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可以使用专用印章,网上办理行政许可应当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许可交由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办理,并向行政许可平台集中。

纳入行政许可平台办理的行政许可,不得在行政许可平台以外的其他场所办理。

在行政许可平台设置办事窗口的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行政许可办理权限授予办事窗口,并派驻正式工作人员到办事窗口工作。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网上办理行政许可,不得拒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窗口申请和接受送达。

行政机关网上办理行政许可,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出现意外事件时及时启动替代程序。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办理行政许可制度,对有关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确定一个行政机关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向其他行政机关转送申请材料,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接受其他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行政许可平台管理机构、有关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制定建设项目便捷许可服务制度,对建设项目申请人提供代办指导、会商会审、集中办理等便捷服务。

第二十三条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并在依法建立的统一交易平台实施。

第二十四条行政许可平台管理机构可以整合行政许可申请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需要重复填写的申请信息,推进申请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收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所出具的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视为受理凭证。

行政机关当场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书面凭证的,可以不再出具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行政机关当场交付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可以不再出具收到、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书面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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