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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

时间:2015/6/26 16:26:00 来源:网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最大程度减少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预案和职责分工,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应急〔2014〕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包括国家、自治区和河池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预案规定的事故或事件,以及河池市局食品药品安全舆情处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事件。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二)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三)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着力加强风险监测和防范,及时发现安全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


(四)科学严谨、依法处置。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应急体系建设和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导协调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代表市局(市食品安全办)组织开展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相关处置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食品安全综合科,履行食品药品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汇总、督查督办职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相关科室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保障等能力建设;组织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工作;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促检查;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下设综合协调、事件调查、危害控制、检测评估、新闻宣传、专家咨询等若干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由食品安全综合科牵头,会同局办公室、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食品餐饮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药品医疗器械综合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财务科等,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协调,信息收集汇总,通信、交通、资金、物资和后勤保障,以及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和公文处理等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助配合做好患者医疗救治组织工作。


(二)事件调查组:按照职责分工由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业务监管科室牵头,技术支撑单位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对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研判等,作出事件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由农业、水产畜牧、卫生计生等部门牵头进行原因调查的,相关科室予以配合。


(三)危害控制组:按照职责分工由主要责任科室牵头,相关科室配合,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产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查封扣押,责令召回、下架和销毁等行政控制措施,严格控制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协助配合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


(四)检测评估组:由食品安全综合科牵头,会同市卫计委等相关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相关检测机构实施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从技术角度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五)新闻宣传组: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事件处置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相关科室要及时通报情况,由办公室制定统一口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


(六)专家咨询组:由食品安全综合科组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事件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和法律咨询保障。在事件发生后,由专家咨询委员会视事故性质确定相关专业专家,成立事件应急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第七条 各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事件应对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应急机制前,各相关科室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协调、指导事发地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先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现场、涉及物品等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证据灭失、危害扩散。


第八条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相应工作职责,迅速、有序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章 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监测处理程序


第九条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搜集与监测,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分析,及时发现安全事件苗头,早预警、早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蔓延。


第十条 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主要包括:


(一)上级领导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批示;


(二)系统内上报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


(三)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


(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监测到的或投诉举报机构收到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


(五)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


(六)舆情监测等渠道获取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上级领导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批示,由局办公室按照文电运转程序报局领导。局领导批示要求食品安全综合科牵头办理的,食品安全综合科及时会同相关科室和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落实,处置结果及时报告市局领导;局领导批示其他科室牵头办理的,局办公室或牵头科室将领导关于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批示同时抄送食品安全综合科。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收到地方报告或其他部门通报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后,经初步判断属于或可能形成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转交食品安全综合科处理。属日常监管、执法范围的,转相关业务科室办理。


第十三条 市投诉举报中心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举报信息后,经初步判断,属于或可能造成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以及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监测到的严重药品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除按原有渠道办理外,同时抄送食品安全综合科。


第十四条 市局各相关科室在组织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中发现可能导致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情况时,要迅速组织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通报食品安全综合科。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综合科对于上述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迅速组织分析研判和初步调查核实,向局领导提出应对工作建议,并按局领导批示要求抓好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事件信息处理的督查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督查督办制度,随时掌握事件信息处理进展动态,并适时汇总、通报各单位办结情况。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要迅速核查,快速处置,逐级建立督查督办制度,抓好督促落实。


第四章 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监测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是指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可能或已经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安排专门力量加强对相关舆情信息的搜集监测和处理,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市局舆情管理办公室(食品安全综合科)组织对重大、敏感性强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进行跟踪监测,会同相关科室建立舆情信息通报、分析研判、分级处理机制。


第二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析研判。按敏感程度、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舆情信息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警示级别,红色为最高级别。


蓝色警示信息:是指可能引起社会关注,需要监管部门密切注意,防止危害扩大、形成舆论热点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


黄色警示信息:是指市内媒体刊播,涉及范围比较大,传播速度较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


橙色警示信息:是指自治区级权威媒体、大型门户网站和市权威媒体刊播,涉及范围广泛,可能产生行业系统性风险,传播迅速,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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