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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5/4/8 13:47:00 来源:网友

为加强全区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保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定下列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区食安委建立会议制度,会议分为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办公室会议。

(一)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或遇有重要情况,可由食安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决定临时召开。


会议内容:传达国家和省、市、区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和部署全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工作;听取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析研究全区食品安全形势,督促整治重大隐患;组织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及应急救援工作;检查督促食安委确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出席范围:会议由主任召集或委托副主任召集,食安委全体成员参加。因故不能到会的,应提前向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工作程序:会议议题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根据工作情况和成员单位要求,提出初步意见,报食安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审定。会议计划和会务工作由食安办负责。会议纪要和需印发的文件,由食安委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审签。

(二)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内容:研究处理食安委确定的重大事项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区性食品安全重要活动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的查处;研究贯彻中央和省、市、区领导有关食品安全重要批示的实施意见;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综合检查、联合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行动。


出席范围:会议由食安委主任、副主任或委托食安办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召集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工作程序:会议议题由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确定,食安办组织实施。会议纪要和需印发的文件由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审签。


(三)办公室会议。办公室会议分为主任会议和联络员会议。主任会议一般每季召开一次,根据需要或遇有重要情况,可由食安办主任决定临时召开。联络员会议不定期召开。


会议内容:学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区领导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和指示精神;检查落实食安委交办的工作任务;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和监管工作情况,研究工作对策和举措;汇报交流食品放心工程、“三网”建设和专项整治等重要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出席范围:办公室主任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办公室工作人员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联络员会议由议题相关的部门联络员参加。因故不能到会的,应提前向食安办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加。


工作程序:会议议题由食安办主任或受委托副主任确定,会议由食安办主任或受委托副主任召集,食安办组织实施。会议纪要和需印发的文件由食安办主任或受委托副主任审签。

二、信息通报制度


为了切实掌握全区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保证信息的准确、畅通和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区食安委建立信息工作制度。


(一)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协调机制。区食安办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发布全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联络员(一般为业务科室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工作联络和信息报送工作。


(二)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包括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动态、预测预警信息、监测评估信息、监督检查(抽查)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等。信息上报一般每月一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外,要随即向区食安委报告。


(三)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我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保证信息发布的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全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由区食安办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发布。区食安委成员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并向区食安办报备。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四)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平台。区食安办编发《鄞州食品安全信息》,根据不同内容,分别报送市有关部门,区委、区政府领导、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安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三、督查制度

为强化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促进工作落实,保证任务完成,区食安委建立督查制度。          


(一)综合督查。每年春节前,由区食安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工作综合检查。重点检查区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以及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等。


(二)专项督查。主要是对区食安委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近两年,还要对推进“三网”建设进行专项督查。


(三)重大事项督查。对国家、省、市和区领导的重要批示件,被上级媒体曝光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查办、查处和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四)督查工作由区食安办组织实施。要统筹安排,注重实效,克服形式主义,减少重复检查。督查组根据需要组织,原则上由各监管部门的局级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参加,需要时可邀请专家咨询组和群众监督组成员参加。督查结果由食安办汇总后,按规定向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规范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工作,保证群众举报投诉得到及时、准确、有效处理,区食安委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一)公开受理制。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农林局、区卫生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待条件成熟时,设立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平台。


(二)受理登记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记录,妥善处理,并将投诉记录及时归档。对有明确被举报人及其地址、具体违法事实的食品安全问题,应予以登记受理,填写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登记表。


(三)首问负责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群众举报投诉应当有案先受理,不得相互推诿。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问题,首先接受的部门应填写移送书,在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职能部门;对可能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举报投诉件,可转食安办协调处理。移送部门应及时将移送情况告诉举报投诉人。


(四)限时办结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案件,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立案查处。需要检验检测的,自检验检测报告书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署名的举报投诉人。对其他部门移送的举报投诉件的处理结果,应函告移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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