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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315正式实施 十二大亮点提前解读(2)

时间:2014/3/13 15:38:00 来源:网友

  三、   耐用商品六个月内举证责任倒置

  【案例】张女士春节购买了某品牌电视机。购买一周后,发现电视机屏幕会时不时地闪动,张女士要求厂家更换电视机或退货,厂家以使用不当为由拒绝。

  【解读】耐用商品实行六个月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因此,新《消法》施行后,应当由电视机厂家承担举证责任,由厂家去证明电视机屏幕闪动是因为张女士家人使用不当造成的,否则就要如张女士要求退换货。

  法律的一般原则是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认为质量有问题,并且问题不是自己使用不当的原因造成的,需要由消费者举证,实际上这对消费者来说是很困难的。此次《消法》修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题。

  【维权指南】

  Q1:是否所有的商品都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

  A:并非所有的商品都适用该条款,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包括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后面用了个“等”字兜底,也就是说还有与法条中列举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可以适用这个规定的,包括那些按照社会一般的认识,使用时间较长,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商品。

  Q2: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有无时间限制?

  A:有的,自购买日起,六个月内发现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四、   消费欺诈实行“退一赔三”

  【案例】张先生花了80元买了一件标示“100%”纯棉的内衣,回家后妻子告诉他这衣服可能不是纯棉的。他到省工商局网站查询发现,该款内衣3个月前已经工商部门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结论为纤维含量不足。他认为该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遂向商家要求退货和赔偿。

  【解读】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上述案例中,依据新修订的《消法》施行后的赔偿规定,商家不但要退回80元的货款,还要增加赔偿。由于增加三倍的赔偿额为240元,达不到最低赔偿额度500元,最终商家应退回张先生80元及增加赔偿500元,总共要付给张先生580元。

  与原《消法》相比,新《消法》提高了消费者的赔偿金额,加大了商家的违法成本,由“退一赔一”变为“退一赔三”,对经营者的惩罚力度更大。

  【维权指南】

  Q1:怎样认定欺诈行为呢?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构成欺诈行为一般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I)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4)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Q2:商家销售不合格商品属于欺诈行为吗?

  A: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销售的商品达不到商品说明、实物样品所明示的性能、质量,属于欺诈行为,按照新《消法》的规定,商家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赔偿(如果该质量问题属于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生产者追溯)。

  另外,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短尺少秤、过期、失效、受污染的商品的行为,都属于欺诈行为。

  Q3:我怎样才能举证商品质量不合格呢?

  A:个人要举证商品质量不合格的成本太高,也难操作。消费者如果发现某款商品(不是单件商品)普遍存在安全危险或者其他质量问题,可报告工商等行政部门。工商等行政部门组织商品抽查检验后,会将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名单进行公布或者提供给公众查询。消费者可凭行政部门官网上公布的名单作为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属地工商部门提供不合格商品的检验报告。需要说明的是,省工商局组织抽检判定为“总体不合格”的,该不合格商品通常指的是全省范围内与该名单同一标称生产者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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