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申请人: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程序》的要求,申请人在申报新食品原料时应提交由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评估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制定相关申请材料要求指南。为落实具体工作的实施,我中心组织专家制定了《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意见申请材料指南》(试行),见附件。
申请人如需申请由我中心出具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意见,请联系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风险评估部门工作人员。(请下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