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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行政补偿及其救济程序

时间:2013/12/18 14:16:00 来源:网友

案例一, 2002年6月16日,北京蓝极速网吧一场大火,在全国各地激起了连锁反应。许多地方都对网吧进行了停业整顿。在郑州,有关部门以维护公共安全为名,从6月25日起,以口头通知的形式让数百家网吧关了门。这种“休克疗法”让业主们叫苦不迭。一位业主说:“每个月房租5000元,专线费用每月3000元,电费、人工加上税费和折旧,一个月净赔一两万元。这还是中小网吧,100台机器以上的大网吧赔的钱就更多了,如果停业三五个月,整个网吧就完了。”尤其是网吧这一行,电脑的折旧太快,全新的配置过不了几个月就落伍了,收回投资时机器也该淘汰了。因而像这样停业下去,实在让业主们难以承受。而最让业主们苦恼的是,这种停业状态不知何时才能结束。他们的网吧都是手续一应俱全的合法经营。但是这一句简单的口头通知,就让他们遭受那么大的损失,这个损失该怎么补偿?

案例二,广东省某市因城市建设需要,于90年代陆续批准了若干企业在城市郊区建石场开采石料,批准期分别为5到10年。但到1998年,该市为了 

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项地方性法规,要求郊区所有采石场关闭和外迁,并平整开采区的土地和在该土地上进行绿化。一家外企对市政府和市矿资办责令其关闭的通知不服,认为自己开办石场是经过市政府批准的,自己为此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设备,现在不仅成本没能收回,还要承担石场关闭善后的大量费用。他为此进行申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要求政府赔偿,但最终亦未能获得赔偿。

在这两个案例中,政府的行为完全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政府的行为剥夺了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正当的获益性利用,因此,政府应给行政相对人公正的补偿。但是实践中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仍然可以不负任何补偿责任。由于这种管制行为既无正当程序的约束,又没有公正补偿的限制,政府动辄就以这种方式限制乃至禁止私人对其财产权的利用,干预市场。这两个案例表明,我国迫切需要建立行政补偿及其救济程序。

一、行政补偿的概念和特征。

补偿,在现代汉语中的解释是“抵消损失、消耗,补足缺失、差额”,在法学词语中,是指对财产侵害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偿,着眼于被剥夺的财物,予以公平弥补。行政补偿,即行政损失补偿,是指行政主体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的合法,使本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国家基于当事人事前或事后的协商一致,以公平合理为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从经济上、生活上或者工作上等诸方面对其所受损失予以适当补偿的过程或者制度。

基于上述概念,行政补偿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补偿前提的合法性。行政补偿的前提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行使的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如果是违法或者有故意、重大过失的行政行为,引起的是行政赔偿。

2、行政补偿主体的唯一性。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补偿的义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或依委托执行国家行政公务的组织。

3、行政补偿对象的特定性。行政补偿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特别损失。不是所有的损失都要补偿,只有特别损失才能给予补偿。

4、行政补偿范围的法定性。行政补偿的范围一般是由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

5、行政补偿方式的多样性。行政补偿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支付补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从生产、生活和就业等方面加以妥善安置等。

6、行政补偿效力的强制性。一方面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具有强制性,有关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而不得阻碍或拒绝实行,如土地征用行为等,另一方面是指行政补偿的规定对行政主体有强制性,只要发生了法定的事由,行政主体就必须给予行政补偿。

二、行政补偿的理论依据

1、公平负担理论。在民主、法治社会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同时人人亦应平等分 

担社会负担。如果个别或部分公民为社会承担了特别的义务或受到了特别的损害,国家即应 给予他们特别的补偿,以将个别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转由全体公民分担。因

为国家补偿金来源于税收,而税收取之于全体纳税人,从而实现公共负担平等分担。

2、结果责任理论。即无过错责任理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要其合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均应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予以 补偿。

3、危险责任理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使 行政相对人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之中,其即应对相对人因此可能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三、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主要体现于以下法律和行政法规中:

1、1950年11月政务院通过公布《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14条规定:“国家为市政建设及其他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须给予适当代价,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对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亦给以适当安置,并对其他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2、1953年11月,政务院颁发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8条规定:“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在农村 中应由当地人民政府会同用地单位、农民协会及土地原有人或由原所有人推出之代表评议协商之。一般土地以其最近三年至五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特殊土地得酌情变通处理之。如另有公地可以调剂,亦须发给被调剂土地的农民以迁移补助费。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及种植的农作物,均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用地单位、农民协会及土地原所有人或原使用人会同勘定之现状。按公平合理的代价予以补偿。”

3、1954年宪法第97条规定:“第9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4、1962年9月中共中央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不许无代价地调用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其他物资”、“如果因为建设或其他需要必须征用社员的房屋,应该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征用民房的规定,给予补偿,并且对迁移户妥善的安置”。

5、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城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同年5月国务院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分别就城镇建房用地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的征用标准、补偿条件和补偿额度等补偿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7、《外资企业法》第6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8、《土地管理法》第27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与此同时,《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关于资源行政管理的法律相继问世。分别对征用草原、水面、滩涂、集体矿山企业的补偿问题加以规定。

9、《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临时征用物,在使用完毕或者戒严解除应当及时归还;因征用造成损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12、2004年施行的《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四、行政补偿的范围

行政补偿的范围,是指行政主体对什么性质的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而承担补偿义务。 

根据我国目前行政补偿制度立法和实践,行政补偿主要发生在以下一些领域:一是行政征收或行政征用的补偿;二是行政主体变更行政许可、行政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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