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各地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治、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
2 事故分级
按食品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我省处置范围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政府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成员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组成。
3.2 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
3.3 省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4 地方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的县及县以上政府应当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5 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系统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通畅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通过日常监测和抽检,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预警系统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3 信息报告
4.3.1 事故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地方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至省政府。
4.3.2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4.3.3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义务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信息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4 事故报告要求
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初步判定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事故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同时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
4.4 通报制度
接到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上报的同时,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通报,对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4.5 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个人不履行或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对举报的食品安全事故,要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查处结果。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当事故升级或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
(1)省政府应急响应
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立即报国务院,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应急响应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即转为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始履行职责。立即启动有关工作小组,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各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和指导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参加救援。
(3)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
接到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省食品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