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健食品标签同一最大可视版面(下同)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名称和批准文号。
(二)保健食品标志应当标注在版面的左上方,颜色为蓝色,当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三)保健食品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不得擅自添加其它的商标或商品名,应当在横版标签的上三分之一或者竖版标签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四)应当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应当与汉字内容有直接对应关系,且书写准确,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五)注意事项和不适宜人群以及有特殊要求的贮藏方法的内容应当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标示,字体不小于“适宜人群”字体。
(六)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的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的经营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名称、地址。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标注应当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地址一致。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应当分别标注委托企业、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及受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注册地和生产不在同一地址的,应分别标注。
(七)产品净含量及规格应与产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最大可视版面标注,且应与最大可视版面的底线相平行。一个销售单位内含有多个单件包装时,其包装在标注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注规格。规格的标注应由单件产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注件数,可不标注“规格”字样。单件保健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
(八)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按年、月、日或年、月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保质期的标识应当清晰、准确。
(九)联系方式除标注邮政地址、邮编外,还应标注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
(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十四条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应当在产品名称附近的同一版面上标注“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并在标签及说明书保健功能项中注明“补充某某营养素”,除此之外不得声称特定保健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