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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的安全现状与解决对策(2)

时间:2010/5/26 11:20:00 来源:网友

    二、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及相关标准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后,食品安全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许多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食品包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从近几年食品包装袋(膜)产品以及一次性快餐餐具质量监督抽查的结果看,包装材料以及印刷油墨的安全卫生性能存在严重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质检总局从2006年开始,加强了对食品包装产品的认证认可工作,从2006年开始对食品包装产品实施强制性市场准入(QS)管理制度,逐步加强对食品包装、食品包装用原辅材料、添加剂以及相关设备实施的监管力度,以确保食品包装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实施食品及食品包装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五年来,产品的质量比实施准入制度前有了很大提高,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确实起到了规范行业企业、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作用。

  食品安全了并不等于流通到餐桌上和进入人们口中的食物就一定是安全的。食品安全危害除了来自于食品本身和食品链全过程之外,还来自于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的危害。在与食品接触的过程中,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如铅、镉、铬等重金属,甲醛、苯、多氯联苯等)会迁移并渗人至食品中,造成食品污染。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食品包装制定了高标准,对食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不断提高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安全指标,加大了发展中国家食品出口的难度。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的安全问题已严重制约了我国食品的出口和食品包装行业的发展。

  2007年8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关于开展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2007年】第123号公告),主要内容:为保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制度实施效果,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查处未获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销售行为。

  2007年7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实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对外正式公布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

  为了加快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5月17日发布公告,要求自2009年9月1日起,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违反规定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在2009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强调: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与《食品安全法》同日开始正式实施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8),不仅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CodeofFederalRegulations)第21章第170-189部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食品接触物通报(FoodContactNotification)列表,以及欧盟2002/72/EC指令食品接触塑料(Comissiondirectiverelatingtoplasticmaterialsandarticlesintendedtocomeintocontactwithfood-stuffs)等相关法规,还增加了术语、定义及添加剂的使用原则,批准使用添加剂的品种由原标准中的几十种扩充到959种,并以附录的形式列出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化学文摘登记号(CAS号)、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SML)或最大残留量(QM)及其他限制性要求。

  标准中对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允许使用及使用要求明确强调“未在列表中规定的物质不得用于加工食品用容器、包装材料。”该标准适用于所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特别是食品接触用塑料、纸制品、橡胶等材料中用到的增塑剂、增韧剂、固化剂、引发剂、促进剂、防老剂、阻燃剂等及有关胶黏剂、油墨、颜料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目前,市场上用于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添加剂种类繁多,即使新修订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8已增至959种,但与实际相比,仍显不足(国外允许使用的食品包装用添加剂有2000多种)。

  为了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相关产品企业生产行为,尤其是规范没有列入国家标准中的添加剂及用于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相关物质的生产行为,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七部委于2009年6月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食品<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部门督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特别是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单位,按照现行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组织生产,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并于2010年6月1日前完成清理工作,不在现行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食品相关产品及新品种,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卫生部申请批准。

  2009年11月06日,七部委再次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并明确指出,已经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在其他国家批准使用、不存在安全性问题的,尚未列入我国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设备、工具用材料、单体、添加剂和树脂,填写《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请表》或《食品包装材料用树脂新品种申请表》后,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卫生部组成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后,公布“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和“禁止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

  因为苯、甲苯和二甲苯不得用于食品包装用油墨之中,因此,2009年8月1日实施的《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10004-2008中对溶剂残留量指标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定,由原标准的溶剂残留总量小于等于10mg/m2,其中苯类溶剂小于等于3mg/m2,修改为总量小于等于5mg/m2,其中苯类溶剂不检出(苯类溶剂残留量小于0.01mg/m2视为不检出)。

  一次性塑料餐饮具因市场需求量大,且一直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造成生产混乱,质量参差不齐,自国家质检总局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后,产品质量有了一定的提升。2009年12月1日实施的《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18006.1-2009),首次以国家标准的形式承认了不可降解餐具的合法身份,结束了一次性塑料餐饮具没有国家标准可依的混乱状态,减少了每个企业必须制定企业标准的麻烦,明确界定了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的范围是指预期用餐或类似用途的器具,包括一次性使用的餐盒、盘、碟、刀、叉、勺、筷子、碗、杯、罐、壶、吸管等,也包括有外托的一次性内衬餐具,但不包括无预期用餐目的的或类似用途的食品包装物如生鲜托盘、酸奶杯、果冻杯以及方便面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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