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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孟加拉国发生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

时间:2009/5/25 14:16:00 来源:网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孟加拉国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第849号(2007.4.17)

  农            业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第849号

 

2007年3月30日,孟加拉国渔业与畜牧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其境内达卡专区达卡县萨巴地区(Savar,Hhaka,DHAKA DIV)于2月5日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孟加拉国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孟加拉国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从孟加拉国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对2007年1月15日后(含1月15日)启运的来自孟加拉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1月15日前启运的来自孟加拉国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检测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孟加拉国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孟加拉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孟加拉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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