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重点食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3〕68号)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食品经营企业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者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 列入索证索票范围的重点食品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包括:儿童食品、粮、粮食制品、肉、熟肉制品、禽、水产品、调味品、奶制品、速冻食品、蔬菜、水果、茶叶、酒、饮料等。
第四条 食品经营企业与初次交易的供货者交易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每年核对一次:
(一)营业执照;
(二)生产许可证;
(三)卫生许可证;
(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专利、绿色或无公害食品的证明;
(五)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六)生猪定点屠宰有关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五条 食品经营企业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复印留存:
(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检验(检疫)证明;
(三)外埠生猪进津准入证明;
(四)进货票据。
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绿色食品等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以及初次交易索取票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免予按批次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 食品经营企业的商品质量管理人员须对进货人员索取的票证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企业分管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在食品入库或上架前要检查查验记录,并自行组织食品抽查。
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简便、适用的速测设备,对经营的食品进行农药残留等指标检测后,方可上架销售。检测结果在商场内公示。
第八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对进货商品索取的票证等有关资料分类建档备查,确定专人保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台帐,详细记录商品的生产单位或供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销货数量、质量保证期等信息。
第九条 食品经营企业要指定部门,并设立食品质量联络员负责对其店堂内所有食品的索证索票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部门名称和食品质量联络员的姓名、职务、电话等情况须向所在区、县商务委、工商分局备案。
第十条 食品质量联络员定期接受商务部门或工商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并负责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的商品质量管理培训。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企业对本单位索证索票情况出具《重点 食品索证索票承诺书》(样式见附件),于每月5日前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消费者进行公开承诺,并及时向所在区、县商务委和工商分局备案。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有权查验食品的质量、有效期限、产地等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市商务委、市工商局负责全市索证索票制度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各区、县商务委和工商分局对全市食品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市工商局定期对全市食品经营企业索证索票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
第十三条 各区县商务委、各工商分局对辖区内食品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指导、帮助和监督食品经营企业认真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辖区内各食品经营企业重点食品索证索票的检查情况,按季度分别上报市商务委、市工商局。
第十四条 对因未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制度出现违法问题的食品经营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集贸市场、食品个体经营户参照执行。
附件:
重点食品索证索票承诺书
(企业简称)20 年第 号
:
我单位 月份购进的
等 大类, 品种, 个批次食品,均已索证索票,特此承诺,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对广大消费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