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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时间:2009/5/8 17:23:00 来源:网友

  世界卫生组织各会员国:

  确认,每名儿童、孕妇和哺乳妇女都有权利得到足够的营养,作为达到和保持健康的手段;

  认识到,婴儿营养不良是教育缺乏、贫穷和社会不公正这些较广泛存在的问题的一部分;

  认识到,婴幼儿的健康同妇女的健康与营养、社会经济地位及其母亲的作用休戚相关;

  意识到.母乳喂养是提供理想食物使婴儿健康生长和发育的无可比拟的方法,同时是构成母婴健康唯一的生物学和情感基础。并意识到,母乳的抗感染特性有助于预防婴儿患病,而且母乳喂养同生育间隔之间还存在着一种重要的关系;

  认识到:鼓励和保护母乳喂养是促进婴幼儿健康生长和发育所必需的卫生、营养和其它社会措施的一个重要部分,而且母乳喂养也是初级卫生保健的一个重要方面;

  考虑到,如果母亲不哺乳,或只是部分哺乳,那么婴儿配方食品和用以配制婴儿配方食品的各种相应成分就有了一个合法的市场;因此所有这些制品应该通过商业或非商业供应系统到达需要者的手里,而且不得以有碍于保护和促进母乳喂养的方式进行销售或分发;

  还认识到,不适宜的喂养在各国都会造成婴儿营养不良、患病和死亡,而且母乳代用品和有关制品的不正确的销售能加重这些主要的公共卫生问题:

  深信,通常在婴儿达到四到六个月的时候添加辅食非常重要,而且应尽一切努力利用当地能得到的食物;然后深信这类辅助食品不应用作母乳代用品。

  认识到、有许多社会和经济因素影响母乳喂养,因此各国政府应该发展各种社会支持系统,来保护、支持和鼓励母乳喂养,同时各国政府应该创造一种环境,来促进母乳喂养,对家庭和社区提供相应的支持.保护母亲免受各种妨碍母乳喂养的因素的影响;

  认识到,卫生保健系统及其专业卫生人员和其它卫生人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应为婴儿喂养提供指导,鼓励和促进母乳喂养,并给母亲和家庭提供客观的、前后一致的咨询,说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或在必要时说明婴儿配方食品(不论是工厂制造的还是自制的)正确的使用方法。

  还认识到,各个教育系统以及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应该参予保护和促进母乳喂养和合理使用辅助食品方面的工作;

  意识到,家庭、社区、妇女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在保护和促进母乳喂养、保证孕妇和婴幼儿的母亲(不论是否哺乳)得到她们所需要的支持方面可以发挥特殊作用;

  确认,各国政府、联合国系统的组织、非政府组织、各有关学科的专家、消费者团体和工业界需要在改善母亲和婴幼儿健康和营养的活动中共同合作;

  认识到,各国政府应该采取各种卫生、营养和其它方面的社会措施来促进婴幼儿的健康生长和发育,而本守则仅仅关系到这些措施中的一个方面;

  考虑到,母乳代用品的生产单位和销售者在婴儿喂养方面,以及在宣传本《守则》的宗旨及其正确执行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和建设性的作用;

  确认,要求各国政府采取适合本国的社会和立法结构及整个发展目标的行动,以便实施本《守则》的原则与目标,包括制定法规、条例或其它适当的措施;

  相信,根据以上各项考虑,鉴于婴儿在出生的最初几个月中的脆弱性以及容易发生由于喂养不当(不必要的和不恰当的使用母乳代用品)所造成的问题,因此对母乳代用品的销售活动需要特殊对待,使通常的销售做法不再适合这些制品;

  因此,各会员国就建议作为行动基础的下列各条达成协议。

  第一条 守则宗旨

  本《守则》之宗旨是为婴儿提供安全而充足的营养作贡献,其办法是保护并促进母乳喂养,并在需要使用母乳代用品时,根据充足的资料并通过适宜销售和散发,保证正确地使用这些母乳代用品。

  第二条 守则范围

  本《守则》适用于下列制品的销售及与此有关的活动,母乳代用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市场销售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他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饲瓶和奶嘴。本守则也适用于上述制品的质量和可用性问题.同时也适用于有关这些制品使用的宣传资料。

  第三条 定义

  在本《守则》中,下列用词的含义是:

  “母乳代用品”指市场销售或通过其它途径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地作为母乳代用品的任何食品(不管是否符合该目的)。

  “辅助食品”指当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不能满足营养需要时,适合作为这两者补充的任何食品,不论是工厂制造的还是当地配制的。这种食品通常也称为“断奶食品”或“母乳补充食品”。

  “容器”指作为一个正常零售单位的产品的任何形式的包装(包括包装纸)。

  “销售者”指在批发或零售一级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守则》范围内某一制品的业务销售人员、公司或任何其他公私部门内的机构。“主要销售者”是生产单位的销售代理人、代表、国家销售者或经纪人。

  “卫生保健系统”指直接或间接从事母亲、婴儿和孕妇的卫生保健工作的政府、非政府或私人机构或组织,以及托儿所或儿童保健机构。该系统还包括私人开业的卫生工作者,就本《守则》而言,该系统不包括药房或所设的其他的销售点。

  “卫生工作者”指在上述卫生保健系统某个部门工作的人员(不论是专业还是非专业人员),包括志愿的无报酬的工作者。

  “婴儿配方食品”指按照适用的食品标准法典的标准,经工业配制的能够满足四到六个月以前婴儿正常营养需要并适合其生理特点的母乳代用品。婴儿配方食品也可家庭自制,此时称之为

  “家制”婴儿配方食品。

  “标签”指书写、印刷、模板印制、标明、浮雕、压印或贴在本《守则》所涉食品的容器(见前)上的任何标签、商标、标记、图片或其他形式的说明。

  “生产单位”指从事生产本《守则》所涉及的某一产品的业务或职能(不论直接从事,还是通过代理商,或者通过由其控制的或与其签署了合同的机构)的公司或其他公私部门的机构。

  “销售”指产品的推销、分发、出售、广告宣传、产品的社会联系和情报服务。

  “销售人员”指职能涉及销售本《守则》范围内一种或多种产品的任何人员。

  “样品”指免费提供的一份或少量产品。

  “供应品”指出于社会目的以免费或低价方式长时期提供的包括向所需家庭提供的一定数量的产品。

  第四条 宣传与教育

  4.1各国政府有责任保证提供关于婴幼儿喂养方面的客观、连贯性的资料,供各家庭和涉及婴幼儿营养方面的人们使用。该责任应包括宣传资料的计划、提供、设计和散发,或者这些工作的管理。

  4.2论述婴儿喂养并打算分发到孕妇和婴幼儿母亲手里的宣传和教育材料,不论是书面的还是视听的,都应包括关于下列各点的明确内容:(1)母乳喂养的益处和优越性;(2)母亲营养与母乳喂养的准备和坚持;(3)采用部分瓶饲的做法对母乳喂养的不良影响;(4)改变不进行母乳喂养决定的困难;(5)在需要的地方,说明婴儿配方食品(不论是工业制造的还是家庭自制的)的正确用法。如果这些材料包括婴儿配方食品用法方面的资料,则应包括使用婴儿配方食品的社会和经济影响;不适宜食品或喂养方法不当对健康的危害;特别是不必要地或不适当地使用婴儿配方食品及其他母乳代用品对健康的危害。这类材料不得采用可能使母乳代用品应用理想化的图片或文字说明。

  4.3生产单位或销售者只能按照有关政府机关请求并经过其书面批准或限于政府为此所制定的方针范围内来捐赠宣传或教育设备或材料,这类设备或材料可以带有捐赠公司的名称或标识,但不得涉及本《守则》范围内的、只可通过卫生保健系统分发的专利产品。

  第五条 普通群众与母亲

  5.1对于本《守则》范围内产品,不得向普通群众作广告宣传或进行其它形式的推销活动.

  5.2生产单位和销售者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孕妇、母亲或其家庭的其他成员提供本《守则》范围内的产品样品。

  5.3根据本条第1和第2段规定,对本《守则》范围的产品,不得进行销售点广告宣传、赠送样品、或在零售一级直接劝诱消费者购买的任何其它推销活动,例如特别展览、折扣赠券、奖金、 特价出售、亏本出售、搭配出售。本规定不应限制价格政策的制订和确定以低价长期提供产品的做法。

  5.4生产单位和销售者不得向孕妇或婴幼儿母亲赠送宣传采用母乳代用品或瓶饲的物品或用具。

  5.5销售人员不得以其业务身份寻求同孕妇或同婴幼儿母亲保持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第六条 卫生保健系统

  6.1会员国的卫生当局应采取适宜的措施鼓励和保护母乳喂养,宣传本《守则》的各项原则,并应给卫生工作者提供有关其义务方面的适宜资料和咨询,包括第4.2条所述的资料。

  6.2不得应用卫生保健系统的任何单位推销婴儿配方食品或本《守则》所涉其它产品,但是本《守则》不排除按第7.2条规定向卫生专业人员散发资料。

  6.3卫生保健系统的单位不得用来展示本《守则》所涉产品,或张贴关于这类产品的宣传画或广告画,或分发由生产单位或销售者所提供的不属于第4.3条所规定的材料。

  6.4卫生保健系统不得使用由生产单位或销售者所提供的或支付报酬的“专业服务代理人”“喂养指导护士”或类似人员。

  6.5婴儿配方食品(不论是工厂制造的还是家制)的喂养,只可由卫生工作者,或必要时由其他社区工作者作示范;而且只向需要使用这种食品的母亲或家庭成员作示范,所发的资料应清楚地说明使用不当的危险。

  6.6可将婴儿配方食品或本《守则》所涉产品的供应品捐赠。或以低价售给各个机构或组织,供机构内部使用或向机构外部分发。这类供应品只用于或发给不得不用母乳代用品喂养的婴儿。如果这些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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