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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餐饮用添加剂需如实公示

时间:2018/7/29 13:24:23 来源:北京晨报 邹乐

  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北京市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规定(草案)》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昨天对《北京市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一审。草案拟规定,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需如实记录,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相关部门要对小型食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小餐饮

  小型食品业安全是监管难点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富莹介绍,截至2018年初,本市小型食品业经营主体总数8万余家,其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97家、小餐饮3.79万家、小食杂店4.62万家,流动食品摊贩30万左右。实践中,小型食品业在方便群众生活、传承饮食文化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重点领域。据统计,近三年全市共发生小型食品业食品安全事故11起,占食品安全事故总数近四分之一。

  与规模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相比,小型食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能力较低,生产经营过程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比如,未建立小作坊食品检验、生产加工和销售情况记录制度,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难以追溯问题来源和责任主体;再如,部分小餐饮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部分小食杂店食品销售未明显分区、存在交叉污染风险,食品摊贩加工制作食品不及时清洗、消毒工具设备等。

  本市有必要根据食品安全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结合首都实际,对小型食品业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开办需申请许可证或备案卡

  草案明确了小型食品业的范围。规定小型食品业包括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并从有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面积、从业人员数量、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性质等方面,对各业态作出了具体界定。

  草案明确了小型食品业市场的准入制度。从食品安全风险程度和监管实际出发,规定开办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的区食药监管部门申请许可证;开办小食杂店,应当向所在地区食药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卡;设立食品摊贩应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卡。

  对于未取得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小作坊、小餐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小食杂店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食品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食品添加剂需如实记录和公示

  草案完善了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要求。规定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业合格证明,如实记录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草案规定,小作坊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要进行自检或送检,合格方可使用。要求小作坊应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应当如实记录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投放数量等。小作坊不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仅对食品进行分装。

  草案规定,小餐饮加工、制作食品,应当做到生熟分开,食品工用具专用;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禽畜类动物。同时要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时间、人员等内容,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接受社会监督。

  草案规定,小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不得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对于食品摊贩,草案规定,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依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证安全的原则,指定食品摊贩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经营品种,确定临时经营区域实际可容纳的摊位数量,并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应当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等,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草案规定,食药监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和抽检计划,对小型食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人大建议

  加强行政指导和服务管理

  市人大财经委建议,进一步明确小型食品业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定位,发挥小型食品业对其他产业的基础服务功能,不断满足人民生活需求。同时,精准界定小型食品业标准,进一步完善许可和备案制度,完善条件、程序和期限。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和服务管理,既要严格监督管理,也要加强行政指导和服务管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从这两方面同时发力,不断优化小型食品业的营商环境。

  建议进一步完善社会共治格局,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小型食品业监管工作,努力形成经营者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进一步处理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注意与《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衔接,加强法规的完整性和操作便利性。同时需要密切关注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机构改革的进展情况,并注意做好与即将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衔接。(北京晨报记者 邹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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