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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问题减肥产品,女子获得十倍赔偿

时间:2018/6/26 8:55:03 来源:扬子晚报网

在一般人的印象中,售卖假冒伪劣产品,应进行三倍赔偿。而张女士最近却因买到“问题”减肥食品,获了高达十倍的赔偿,这是为什么呢?

张女士一直觉得自己体重超标。为保证身体健康,并拥有一个好身材,张女士今年3月份在网店购买了一盒“一粒瘦”胶囊。

除了网店宣传的“正品强效型,抑制食欲专利新科技一粒瘦”,该店宣传这一产品的广告语“懒人专用,专业瘦身,男女通用,急速狂减”,“官方正品,99含量效果特别好”等也让张女士颇为心动。

这种“一粒瘦”胶囊每盒30粒,每粒30元,同时买三赠一。于是,张女士向网店支付了900元货款。

收到胶囊后,张女士却发现不对劲。她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后,发现自己买到的“一粒瘦”既无批准文号,也无国家备案。

另外,“一粒瘦”也没有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成分等等。张女士认为这是典型的伪劣产品,于是诉至秦淮法院,要求网店退款900元,并要求被告按购物款的十倍赔偿9000元。

那么,对于这起诉讼,法院是怎么认定的呢?

法院认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成分、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如果是保健食品,更应当具有国家批准文号,依法进行备案。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批准文号。

法院认定,张女士购买的减肥胶囊没有国家批准文号,未依法进行备案,也没有应该标明的信息,确系典型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据此,秦淮法院判决被告网店主杨某一次性返还原告张女士货款9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9000元,合计支付9900元。

在一般人的印象中,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应该获得三倍赔偿,那么这起案件中却是“以一赔十”呢?

法官解释,因为张女士购买的不是一般的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张女士遇到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应当获得十倍赔偿。

【法官提醒】

注重自己的身体健康,提高生命质量,或追求美好身材没有问题。但是,在购买保健食品,尤其通过网络购买保健食品时,应通过国家监管部门网站或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对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备案情况进行必要的查询、确认。对其标签情况进行必要的判断、识别。发现不合法不合规的现象,保留证据,及时进行投诉、举报、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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