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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无实体店经营资格 企业不得网售食品

时间:2017/9/7 9:10:57 来源:中国江西网

  9月6日,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获悉,南昌市食品安全办、南昌市公安局等7个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南昌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方案》(下称方案),将进一步加强对南昌市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下一步,各相关部门还将采取暗访和突击检查等形式强化案件办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健食品应当设立提示牌并划定销售专区

  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应当设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并全面清查销售的产品,防止出现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的情形。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

  ◎第三方平台未尽审查义务将担责

  方案明确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重点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项目是否包括相应的产品类别、许可经营场所是否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并进行实名登记。

  相关部门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和宣传活动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虚假广告发布者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加强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重点整治5方面

  ●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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