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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为养猪人申冤,农业部环保部将联手制止畜禽禁养一刀切行为!

时间:2017/7/28 12:30:52 来源:猪场动力网

  畜禽养殖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工作方式简单、片面的情况,盲目扩大禁养区范围,没有很好地统筹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244号建议的答复

  近年来,随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相继出台,农业部抬高了养殖业的准入门槛,同时各地也纷纷出台政策规定,划定禁养、限养区,并且禁养限养的力度不断加大,有的地方甚至提出“无猪县、无猪乡”。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沈志强提出“理性实施畜禽禁养或限养管理”的建议。日前,农业部会商环保部、国土资源部,针对代表的建议作出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244号建议的答复

  沈志强等3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理性实施畜禽禁养或限养管理的建议收悉。经商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工作方式简单、片面的情况,盲目扩大禁养区范围,没有很好地统筹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新牧网整理报道 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保障畜产品供给稳定。

  一、关于规模养殖场准入问题

  在用地方面,2014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畜禽养殖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经营者、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签订用地协议,并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意见》明确提出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新建或改扩建养殖场应配套粪污消纳用地和粪污处理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予以处罚。环境保护部将畜禽养殖产业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管理范畴,严格要求畜禽养殖项目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新牧 网整理报道

  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将加强对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评工作的督促和指导,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做好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切实预防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和生态破坏。督促各级环保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到实处。

  二、关于推进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

  2010年起,农业部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以“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为主要内容,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批示范场,以点带面提升畜禽养殖标准化水平。

  截至2016年底,全国累计创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4179家。下一步,农业部将继续深入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先进养殖工艺、技术和装备研发推广力度。

  三、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2016年,中央财政通过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安排资金支持各省(区、市)大力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扩建,进一步改善生产条件,加强质量安全控制和面源污染防治,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方式。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内蒙古等7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主要支持粪污处理、牛羊圈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2017年将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牧区8省、东北3省、冀鲁豫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牧 网整理报道

  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切块下达到省,各地区可根据发展标准化生态养殖的实际需求,在政策框架内统筹考虑支持。

  四、关于禁养区划定

  针对部分地区出现的盲目划定禁养区、“一刀切”式清理整治等问题,农业部配合环保部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禁养区划定范围,推进禁养区内养殖场分类管理,促进畜禽养殖通过粪污资源化利用减少污染排放,实现畜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将指导和督促各地进一步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指南》要求,务实科学、实事求是地促进禁养区划定工作。新牧 网整理报道

  感谢你们对畜牧业发展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部

  2017年7月21日

  全国人大代表沈志强:理性实施畜禽禁养或限养管理

  近年来,随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相继出台,农业部抬高了养殖业的准入门槛,同时各地也纷纷出台政策规定,划定禁养、限养区,并且禁养限养的力度不断加大,有的地方甚至提出“无猪县、无猪乡”。

  “不可否认,粗放型发展模式下的畜禽养殖对城乡环境的影响日渐加大,尤其是一些非规模化的经营养殖场,由于生产设施简陋,产品质量低劣,无法保证食品安全,更无环保设施,畜禽粪便及其废弃物没有得到有效处理,随意堆放,甚至直排河道,给周围环境带来极大破坏,已经成为农村面源污染的重要因素。所以,对此实施禁养或限养十分必要。”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滨州畜牧兽医研究院院长、书记、研究员沈志强说, “但环保治理不能不分对象,不加区别,实行禁养、限养一刀切,否则不利于农村供给侧的改革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不利于解决部分地区盲目禁养、限养问题,更不利于我国畜禽业的良性发展。”

  为此,沈志强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规模养殖场的用地性质必须符合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要求,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落实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措施,且养殖场建成后必须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如没有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无法达标排放的,则必须禁养。

  二是推进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新牧 网整理报道生态健康养殖实际是以安全、优质、高效为内涵,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效益并重的可持续发展方式。规模化养殖应采取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即“四个统一”,统一供种、统一饲料、统一防疫、统一用药,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和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并应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装备及环保设施,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粪污及废弃物的排放。如没有进行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的场,应予以禁养或限养。

  三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当前猪肉、禽肉是国人消费主要肉类产品,也是农民农业增收的主要渠道之一,在认真贯彻《新环保法》时,一方面大力整治污染严重的非规模化养殖场,保护城乡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加大规模化养殖场的扶持力度,支持他们转型升级,扩大生产规模,配套先进设备,提高生产效益。同时,控制外资企业进入国内养殖企业,防止垄断市场的情况发生,损害企业和农户利益。新牧 网整理报道

  此外,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在划定禁养区初步议案时,应多方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正方案,必要时须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限养)区划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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