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7年第三期》,公示寿光市枫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寿光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青岛市城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青城)食药监食案移〔2017〕XZ1,标示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13日从城阳区杏杭惠馨特超市抽检的红油岗椒(标示生产企业寿光市枫林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编号:FDD03I010801011C),认定寿光市枫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油岗椒苯甲
酸及糖精钠项目不符合GB/T23495-2009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寿光市枫林食品有限公司,确认是其生产的产品,未提出异议。经调查,红油岗椒成本价是20元/箱,销售价是23元/箱,该批次红油岗椒共生产15箱,全部售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发出召回通告,未召回该批次产品。因此货值金额为345元,违法所得4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1、处伍万元(50000.00)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肆拾伍元(45.00),共计罚没款伍万零肆拾伍(500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