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购买红枣标明“开袋即食”,消费者认为该红枣不能开袋就可食用,存在虚假宣传,于是要求出售红枣的超市退货并予以赔偿,结果这一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3月13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工作发布会,通报了这一消费者维权的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6年4月,赵某在某超市购买某品牌红枣140袋,共花费3626元。该红枣包装袋上注明执行标准号为GB/T5835,食用方法为“开袋即食、煮粥、煲汤、泡茶均可”。后赵某以该红枣不能开袋即食为由,要求退还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GB/T5835是干制红枣标准,按照该标准,不同等级的干制红枣容许存留一定比例的杂质,而涉案金丝红枣标注为“开袋即食”,却执行该标准,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经法院主持调解,该超市赔偿赵某共计13500元。
宿迁中院民一庭副庭长王静提醒说,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因此,不论生产者还是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把控质量关卡,合法生产、经营,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进入消费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