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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保健食品需持证经营 请尽快办理相关证件

时间:2017/3/6 10:02:00 来源:浙江在线

  浙江在线-宁波频道3月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李华 通讯员 邓封伟 宣文)2月28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和加强保健食品持证经营管理的通告》,自即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未持有经营项目中载有“保健食品销售”字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经营者需尽快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证件。6月1日起,未持有相关许可证的经营者将不得经营保健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17号)、《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保健食品销售”明确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范围,凡新申请保健食品销售许可的,无论任何主体业态或专(兼)营,均应申领包含“保健食品销售”许可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中无“保健食品销售”许可项目的食品经营者拟从事保健食品销售活动的,应按法规规定办理许可事项变更后,方可销售保健食品。另外,原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从事保健食品(比如:中国劲酒、椰岛鹿龟酒等酒类保健食品、红牛、乐虎、东鹏特饮、娃哈哈启力等饮料类保健食品)销售活动的,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重新申领并取得含“保健食品销售”许可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通告》还强调,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销售”许可项目的食品经营者设置的经营场所、食品贮存场所均应在宁波市域范围内;食品批发经营者应有食品贮存场所;互联网食品经营者等特殊类型仅有食品贮存场所的,视同为经营场所;对既无实体经营场所又无实体食品贮存场所的食品经营者不予“保健食品销售”许可。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保健食品经营者即日起应依法向各区县(市)、功能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分局)窗口或所在地市场监管所(分局)窗口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等手续。

  2017年6月1日起,任何食品经营者未取得含“保健食品销售”许可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保健食品销售活动。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无“保健食品销售”许可项目等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保健食品销售活动的行为,宁波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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