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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 煎饼摊等流动食品摊点须备案方可上岗

时间:2017/3/3 11:02:44 来源:大略网

  3月1日,记者从市食药监局获悉,从6月1日起,《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施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须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证,未按条件办理的将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条例》规定,相关部门须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的区域,违者最高罚款2000元。

  流动食品摊点也须备案

  据了解,我市备案的食品小作坊共有1000余家,小型餐饮(150平方米以下的)3100余家,煎饼摊、流动早餐点等流动食品摊点主要分布在城市社区街道、农村及城乡接合部,从业人员流动频繁,生产销售不合格、超保质期、无包装、标识不全等食品的现象比较多,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对此,《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制度,有效期为三年,小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中,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经营者姓名、登记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加工品种等内容;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小餐饮名称、经营者姓名、登记证编号、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内容;食品摊点的备案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内容。这就好比有了“身份证”,对其管理将有章可循,也将更加规范,更有针对性。《条例》规定,未取得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有关组织和个人明知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小学周边禁设食品摊

  《条例》明确提出,乡镇政府、街道办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依据县(市、区)政府确定的职责,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公众的原则,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这将净化学校、幼儿园周围食品安全环境,减少学生接触“问题食品”机会,降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几率,突出对儿童、青少年等特殊群体生命健康权益的特别保护。

  《条例》明确了各级的责任,由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监督管理,开展隐患排查和信息报告等。同时,规定食药、工商、质监、卫生、城管、教育、公安、城乡规划、住建、农业等部门各负其责。

  明确禁产、禁销食品

  《条例》明确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经营范围和规模:食品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哪些东西不能生产和销售呢?《条例》明确规定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不得生产经营的品种,创设了禁止生产经营的“负面清单”这一监管制度,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不得生产经营依法必须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和风险较高的产品。

  按照《条例》,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的产品包括: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食品摊点不得经营的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可制定特色食品规范

  《条例》规定,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经营的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由省卫生计生部门会同食药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本地区具有文化传承功能、地方特色鲜明的食品,设区的市政府可以组织制定地方特色食品质量规范。

  同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规范,促进地方特色食品的传承。通过依靠监管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鼓励传承发展地方特色食品,制定行规行约,建立地方小吃行业规范标准,引导行业加强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守护本地特色小吃的品牌发展与传承

  如何申请登记和备案

  食品小作坊

  食品小作坊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小餐饮

  小餐饮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告知小餐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摊点

  食品摊点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供身份证明、住址、经营品种、健康证明和联系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当场制作、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内容。(大略网通讯员孙文恒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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