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海淀法院发布消息称,顾客林某在味多美西饼店消费时,被味多美店员以其使用的代金券无二维码为由,拒绝其使用代金券结算。林某改用现金支付并告知店员待代金券兑换为有二维码代金券,后退还其现金,改用代金券结算。但林某兑换回有二维码代金券,要求该西饼店退还现金,改用代金券结算时,遭到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该西饼店退还其强制消费的40元现金,以代金券结算相应金额。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林某诉称,2016年11月24日,其在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百三十八西饼店购买总价为41.5元的商品,并使用该商家面值20元的两张代金券和人民币1.5元进行结算。该商家店员称,“代金券无二维码,我们不收,我们公司规定只收有二维码的代金券”,以此为由拒绝林某通过代金券结算。后该商家店员又称,“明天早上你将所有代金券带来,我们去公司换新代金券,明天下午电话通知你来取券,你今天先用钱来付”。林某称,“那我明天拿代金券的时候,你们必须将今天的钱退还给我”。该商家店员默许。此后,林某在该商家取回兑换的新版味多美代金券的同时,要求以2张新版代金券换回之前结算使用的40元现金,但被告知,“我们现金当天结算当天收上去,无法退还,如果你当时是银行卡结算的可以退还”。林某认为,味多美的上述行为存在不合理解释格式条款、强制交易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该味多美西饼店退还强制其消费的40元现金,以代金券结算相应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