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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食品“三小”实行登记备案 路边摊也将纳入监管

时间:2017/1/19 10:14:47 来源:新锐大众

  新锐大众 记者 赵君 贾瑞君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与民生息息相关,在方便群众生活、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些小食品业态具有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生产经营条件差、市场主体资格不全、生产经营不规范等特点,一旦管理不到位,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1月18日闭会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从政府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管理模式和监管措施、从业者责任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对食品“三小”管理进行了规范。《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全省纳入管理的食品“三小”近18万家

  “据初步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省纳入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共有近18万家,从业人数33万多人。”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介绍,“其管理涉及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城管、卫生、住建、环保、教育、公安、农业、质监等多个部门,存在管理交叉和监管空白等问题,一直是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对此,《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卫生、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要求食品小作坊应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场所,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小餐饮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

  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监管职责明确后,监管如何有效开展?

  “考虑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自身特点,条例明确,在管理模式上坚持宽进严管,降低准入门槛,实行便捷的登记、备案管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介绍,《条例》要求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买卖登记或者备案凭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和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确定并公布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区域

  食品“三小”生产经营环境脏乱差、占道经营等问题,一直是个“老大难”,备受诟病。

  对此,《条例》提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实行综合治理、统筹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进入集中区域、店铺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公众的原则,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在划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公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情况下,可以在城镇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点经营。

  另外,《条例》还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就业服务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及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免费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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