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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售卖不安全食盐镇安三男子获刑

时间:2016/11/27 10:28:39 来源:华商报

为牟取暴利,镇安3男子将低价购进的碘含量低于陕西省食用盐碘标准的食盐进行销售,11月24日,三人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获刑。

郭某、陈某、马某均是镇安人。2012年,郭某、陈某在镇安县城经营粮油店。为赚取更大利润,今年3月初,郭某以每大袋90元的价格从一安康男子处购进海藻碘精制盐10大袋(21000克)销售,不久,郭某又以每大袋85元价格购进海藻碘精制盐10袋销售。后郭某以810元价格向马某销售9大袋,陈某向某驴肉火烧店、某小吃店各销售1大袋。截至案发,郭某、陈某所购食盐已处理完毕,马某购进的9大袋盐分别向三家餐饮店出售。5月30日,镇安县盐务局工作人员从马某店内扣押112小袋食盐,其余均被销售给市民。后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从马某等6家店内扣押的海藻碘精制盐碘含量检测均明显低于陕西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

11月24日,镇安县法院审理认为,郭某、陈某、马某为牟取利益,违反食盐专卖制度,在缺碘地区销售国家为防止疾病明令禁止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依法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马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判令禁止陈某、马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盐销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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