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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时间:2016/11/24 9:22:03 来源:陕西省食药监局

  为依法查处网络订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颁布了《陕西省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施行。针对社会公众关心的一些问题,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处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近年来外卖订餐的增长迅速,其具有的网络订餐交易环节复杂,分布零散和隐蔽性的特性,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提出了新问题,监管难度大。同时,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和交易环节增加,涉及信息发布、第三方平台、线上线下结算,民事法律关系复杂,难以追责;网络食品交易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等特点,给案件调查、处罚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带来很大挑战。据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该《办法》。《办法》包括五章二十四条,分为总则、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监督管理、附则。

  二、《办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在陕西省范围内从事网络订餐活动以及提供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服务,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三、《办法》对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规定了哪些主要义务?

  一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义务。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二是公示相关信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有条件的还应公布厨房照片或者实时视频。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三是明确网络订餐配送送餐要求。送餐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送餐容器上应标示食品制作烹饪时间和安全食用时限。不具备冷链配送条件的,不得配送冷食类、生食类和冷加工糕点等需要冷藏保存以保障安全的食品。

  四、《办法》对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规定了哪些义务?

  一是备案义务。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二是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主体资质审查及其经营活动检查、交易管理规则、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赔偿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在平台上公开。三是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材主体资质审查和建立档案。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档案,对申请加入平台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查,实名记录相关信息,对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核准名称、地址、经营项目、食品安全制度、联系方式等关键项目进行核实,明确告知其应承诺的遵守的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四是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三方平台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行为和信息是否变化进行检查和核实,并及时进行更新。五是建立审查和食品安全问题报告制度。第三方平台应该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平台内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有关信息;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进行核实并报告。第三方平台发现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存在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存在无许可证经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报告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第三方平台应采取调整搜索排名、暂时或永久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措施督促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

  五、网络订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由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对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机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没有取得许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因网络订餐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订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六、网络订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据和标准?

  网络订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颁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章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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