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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将修订食品安全条例 网络配餐要公示执照

时间:2016/10/21 10:17:37 来源:黑龙江晨报

在日前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听取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简称《条例》)。《条例》明令禁止种植转基因玉米、水稻、大豆等作物,我省还将建设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完善食用农产品建追溯体系,同时,监测和评估人员有权凭证件进入种植 (养殖)、生产经营等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

禁种转基因作物完善农产品追溯平台

《条例》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种植转基因玉米、水稻、大豆等粮食作物,禁止非法生产、加工、销售、进出口转基因或者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用农产品。

《条例》还规定,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引导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企业进入省级农产品质量追溯公共服务平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设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检测。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人员有权凭工作证件或者委托书,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粮食储运与加工等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采集用于风险监测和评估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被采集样品单位应当开具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形式的报销凭证。

仓买、小吃纳入监管范围

此次《条例》提出了食品小经营概念,将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经营条件达不到核发许可条件的小超市(小食杂店)、小餐饮(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现场制作等小型食品经营者一并纳入监管范围。

《条例》规定,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有效期3年,申请应符合多种条件,未取得小经营核准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配餐要公示执照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网络送餐服务,《条例》规定,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示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核准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着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和有关规范,在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注制作时间、保质期或者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记者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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