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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口岸集中销毁1.5吨禁止进境物 禁带食品多

时间:2016/10/1 7:23:38 来源:新华网

  9月30日,江苏南京、徐州、常州、南通、淮安等10个旅邮检口岸同时开展“国门销禁”活动,对近期截获的禁止携带、邮寄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集中销毁,共计约1.5吨。

  在徐州口岸销毁现场,记者看到,被销毁的物品种类繁多,有新鲜水果、豆类、鲜切花、大蒜、洋葱等植物产品,也有香蕉牛奶等乳制品、猪肉干、肉松等肉制品及鸡蛋、卤蛋、咸鸭蛋等蛋制品和小鱼干等水产品。这些物品来自中国台北、中国香港、越南、日本等国际航班中入境旅客携带物。

  在南京口岸销毁现场,非法携带、邮寄入境的海参、燕窝、鱼翅、干贝、花胶等动物产品也被付之一炬。三株杜鹃种苗格外引人注目。南京局邮检办的许萍萍科长介绍,这几棵杜鹃是从日本邮包中截获,鲜活种苗非常容易携带线虫、蚧虫和病害等,一旦有害生物跟随种苗传入,将对国内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造成威胁。

  2016年前三季度,江苏全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进境旅客携带物和邮寄物中,共截获禁止进境物14560批次,较去年同期增长20%以上。其中检出有害生物2445种次,包括假高粱、咖啡果小蠹、四纹豆象、短颈剑线虫等检疫性有害生物21种81种次。

  5月至6月份,南京关检联手连续从南京同一收件人的邮寄物中截获4批23株鲜活种苗。经专家鉴定23株植物中包括勃氏牡丹、黑牡丹、龙舌兰牡丹、玉牡丹、花牡丹、三角牡丹、菊水、白鸟、精巧丸、乌羽玉、花笼等11个品种,均属于CITES公约目录内的仙人掌科濒危植物。检验检疫人员将这些种苗进行初筛检疫,从中分离出线虫、昆虫和病株,经植检实验室鉴定为小杆线虫、根螨、茎点霉属等有害生物。

  7月份,淮安机场口岸局从来自台北航班的旅客携带物中截获中药材并从中检出活虫。经过实验室鉴定,检出活虫28条,死虫10条,活虫包括双齿谷盗、盲蝽科、弹尾目、蜘蛛目、大头蚁属、果蝇等多种类昆虫和检疫性有害生物咖啡果小蠹。

  禁止进境物如何处理?一直备受关注。我国《动植检法》明确规定,携带、邮寄禁止携带、邮寄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由检疫机关根据情况做退回或销毁处理。对于水果、乳制品、肉制品等最常见的禁止携带物,因其容易腐烂变质,检验检疫部门截留后登记编号,送交至指定场所进行高温销毁处理。对于易于保存且风险较低的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一般采取退运处理,以降低旅客损失。而对于可以携带入境的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机构予以截留,进行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或者卫生除害处理,检疫处理合格后放行;旅客不得擅自处置,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面临更严重的处罚。

  十一长假将至,检验检疫部门再次提醒出境游旅客,境外购物回国一定要事先了解清楚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要求。根据我国《禁止携带、邮寄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规定,共有三大项十六小类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禁止携带和邮寄入境。未经检疫的入境物存在携带动物疫病、致病微生物及危险性病、虫杂草等多重风险。违规携带或邮寄,不仅物品会被截留,情节较严重的,当事人会受到罚款甚至刑事处罚。今年4月份,南京机场局查获两名旅客违法携带41盒共计10.23公斤新鲜燕窝。燕窝作退运处理,当事人被判定“检疫物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分别被处以5000元和3500元罚款。

  近年来,江苏检验检疫部门多措并举,严把国门第一关,不断加强口岸查验力度,深化“人、机、犬”综合查验模式,在全省系统旅邮检口岸开展了“开展检疫犬巡检活动”。创建了标准化的旅邮检口岸,保障执法规范和高效。同时,持续开展“美丽中国,绿蕾护航”、国门生物安全“进校园、进客舱、进社区、进机关”等系列活动,打造国门生物安全教育基地,营造了人人支持、共护国门的良好氛围。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3大类,16小类)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三)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四)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五)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六)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七)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八)新鲜水果、蔬菜。

  (九)烟叶(不含烟丝)。

  (十)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十一)有机栽培介质。

  三、其他检疫物类

  (十二)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十三)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十四)土壤。

  (十五)转基因生物材料。

  (十六)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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