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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钦南区一商铺销售不合格酒因按规定索证索票免于处罚

时间:2016/8/21 9:27:45 来源:钦州日报

  2015年1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钦州市人民路和新兴路交汇处的某商铺进行随机抽检,其中样品柳州三花酒(型号规格:450ml/包,生产日期:2015年09月14日)经检测,精度项目检验结果为27.5%vol,不符合标签明示值和gb/t10781.3-2006《米香型白酒》的标准要求(标准规定:30±1.0%vo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4日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商铺经营的柳州三花酒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事实成立,案件涉及货值金额为92.00元,违法所得24.00元。经认定,该商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经过反复核实信息和证据,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商铺的违法行为轻微,未发现因食用该产品导致的不良反应,且当事人主观无故意,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该批次柳州三花酒的购进票据、出厂检验报告、供货商及生产商的有效资质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该局决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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