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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买到过期啤酒顾客获“退一赔十

时间:2016/7/6 10:16:14 来源:贵州都市报

  在日常消费中,如果买到了过期产品,或是腐烂变质食物,您会怎么办?是默默扔掉,还是和商家据理力争,要求赔偿呢?

  近日,贵阳的李小姐在一超市购买了24罐啤酒,饮用时,却发现啤酒已过了保质期。李小姐遂去超市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最终李小姐获得了10倍赔偿。

  如果是你,你会像李小姐一样去维权吗?

  超市买啤酒发现已过期

  2016年4月21日,贵阳的李小姐请朋友在家中聚会,她早早地做好了饭菜,还到她家附近的超市买来了某品牌的啤酒,款待朋友。让她没想到的是,刚开席,一位朋友便大呼啤酒有问题。

  于是,李小姐拿起啤酒仔细看了看,发现啤酒上印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10月10日,保质期为180天,李小姐算了算,啤酒过期已有10来天了。李小姐只好赶紧跑下楼,在另一家小店买来啤酒。

  虽然李小姐不停解释啤酒是当天在超市买的,可朋友们还是开玩笑,调侃李小姐,说她拿过期的啤酒招待朋友。

  要求赔偿遭超市拒绝

  聚会结束,朋友们都尽兴而归,可李小姐心里总不得劲。第二天,李小姐带着过期的啤酒和超市小票,找到超市理论。

  李小姐认为,超市应当将过期食品统一下架,而该超市明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公然上架继续销售,应当按法律规定的退还购物款并给予10倍赔偿。她购买的24罐啤酒,共计120元,超市应该退还购物款120元,支付赔偿金1200元。

  超市却并不认可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超市认为,超市的确有销售该品牌的啤酒,但该类商品属于非特定物,各大商场均有售,不能确定李小姐提供的啤酒就是超市销售的。

  多次协商无果,李小姐将超市告上了法庭。

  索赔10倍获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李小姐提交购物小票、某品牌啤酒的酒罐,其商品名称、数量等信息与她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在超市购买了涉案啤酒,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该啤酒保质期截至2016年4月10日,而李小姐于2016年4月21日在超市购得该啤酒。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因此,超市出售已超过质量保质期的产品,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李小姐某作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上述食品,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保护,一审判决超市退还李小姐货款120元,并支付李小姐赔偿款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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