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市第二法院对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作出一审宣判。东凤镇一间副食店老板因销售假冒食盐被判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店里还没卖出的300千克假烟也被依法没收。
林某提是东凤镇某副食店经营者。2015年11月份,林某提擅自向他人购入17袋共340千克的假冒“粤盐牌加碘海水自然晶盐”并销售,至案发时共售出2袋40千克。2015年12月3日,市盐务局执法人员在副食店查获尚未售出的300千克假冒“粤盐牌加碘海水自然晶盐”。
随后,接报的公安人员赶到将林某提抓获归案。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盐业产品检验站鉴定,从副食店查获的“粤盐牌加碘海水自然晶盐”未检出碘酸钾成分,属于不合格。经广东省盐业集团中山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盐是假冒该公司的加碘海水自然晶盐。
法院认为,林某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近日,法院结合案情,对林某提作出上述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