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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广征意见

时间:2016/6/21 11:25:58 来源:汴梁晚报

记者杨柳村报道 记者昨日从市食药监局获悉,由于食品监管体制发生了大的变化,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省食药监局最近完成了对《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现在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该《办法》首次对小作坊、小餐饮进行重新定义: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场所,规模小,条件简单,从业人数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下简称生产)活动个体生产者。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规模小,条件简单,从业人数少,从事餐饮服务(以下简称经营)活动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但是,经营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本《办法》。

该《办法》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提出了更高更细的要求:应具有与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消毒、采光、照明、通风、冷藏、冷冻、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噪、洗涤以及油烟净化、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用具、方式;在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或者禁止用有害物质作为食品原料上,增加了更具体的种类:灌装饮料、速冻食品、封装果冻;采用传统工艺家庭式小作坊制作且就近销售以外的酒类;委托或者受委托生产食品;提供生食水产品服务;食品添加剂。

该《办法》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应备案: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理,建立备案档案,发放备案证明;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材料已经补正的应当当场备案。而且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该《办法》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比过去老的处罚额大幅提高。如第四十三条中,以前对违犯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最低限在200元,而这次为2000元。第四十四条中,以前规定处罚额在200元至5000元,而新的处罚额为5000元至30000元。

如果读者对该《办法》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可把书面材料发至邮箱ajcgl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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