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3日,桃山林业局八公里养牛场将4头患布鲁氏菌病的奶牛进行扑杀,并将病死牛掩埋至桃山九公里道路东侧。被告人任某获悉后,于当晚8时许,与被告人纪某一起雇佣挖掘机将死牛挖出装车,经被告人魏某联系,拉至开屠宰场的被告人张某、蔡某处,进行分割放入冷库,准备出售。
6月25日,蔡某将部分牛肉内脏销售给熟食加工点,得赃款1200元。当日8时,任某电话告诉魏某,卖给张某的是病死牛,患的是布鲁氏菌病,公安机关正在追责。魏某通知了张某,让张某把肉埋上。张某、蔡某将牛肉进行了掩埋。
伊春市桃山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魏某、纪某、张某、蔡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患有布鲁氏菌病的病死牛,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案发后病死牛被公安机关全部追回,未流入市场,所得赃款已全部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罚。以被告人任某、张某、蔡某、魏某、纪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是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属于危险犯,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行为,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即可构成本罪。本案被告人任某、纪某、魏某、张某、蔡某为了获取利益,将已被扑杀患有布鲁氏菌病的病死牛进行生产、销售,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后果。被告人任某、纪某、魏某、张某、蔡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对人体造成危害。所以,本案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均应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