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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完善体制机制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时间:2016/5/5 9:11:16 来源:云南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公开发布《云南省2016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明确2016年我省将从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工作机制、健全保障体系、提升监管能力等方面着力,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工作机制。我省将全面推进监管体制改革,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要求督促各县、市、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完善村(社区)监管网络;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科学界定省、州市、县、乡镇四级监管事权,建立相应责任制度和工作制度;加强综合协调机制建设,按照《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积极推动试点工作,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公共安全体系、纳入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和发展方式转变评价指标体系,采取试点工作、完善制度规范、划分事权等有效方法,强化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并加强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配齐人员,完善机制。

健全保障体系,提升监管能力。我省将着力推进食品安全制度体系建设,出台《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制定《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加强食品监管制度建设,研究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产地准出、质量安全追溯、诚信体系等方面的制度,加快形成严格有效的覆盖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制度体系,并研究建立我省加工、流通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特别是食品安全终端销售的可追溯体系;认真组织开展我省食品产业发展及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推进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农业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昆明中心等一批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中心、专业性检验检测中心和基准实验室建设的支持力度,发挥其龙头带动作用,提升全省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及标准体系建设,定期研判、评估食品安全状况。

深化治理整顿,严惩违法犯罪。在全省深入开展专项整治,重点开展农业投入品、食盐、食品添加剂、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等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民族地区食品安全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在省、州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成立专门的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机构,明确人员和工作经费,增强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力量,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强化应急处置,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支持有关部门组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启动农村基层医疗机构食物中毒等紧急救治项目,着力提升基层紧急救治能力。

加强示范创建,形成长效机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目标要求,积极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争取将我省列入全国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范围,推动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对全省已开展食品安全创建工作的22个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评估创建效果。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区创建,探索在旅游景区、农庄(庄园)和食品生产加工产业园区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

加强宣教培训,推进社会共治。各地、有关部门将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以深入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为核心,广泛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不断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科学素养和食品安全信心,让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法、守法、诚信经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等的专项培训,提高食品安全工作决策能力、管理水平及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学会在自律、维权、服务、科研等方面的作用,并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态势。

新《食品安全法》 你了解多少

背景

2015年10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为食品安全监管实施“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提供了法律保障。

2016年1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就食品安全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确保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之责。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指出,加快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权威监管体系,落实最严格的全程监管制度,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出快手、下重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016年初,云南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提出: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党政同责、标本兼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织好食品安全“防护网”需要做大量工作,从国家的“顶层设计”到云南省各级政府以及“田间地头”、“工厂车间”的落实,需要层层传达,密切监督。而“用法”的前提是“知法”,为此,云南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一书作出政策解读。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担任主编,对新法作了权威解读。该书指出,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采用的是全面修订的方式,修改的力度比较大,修订后该法从原来的104条增加到154条,共增加了50条。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二是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三是关于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四是关于食用农产品的管理;五是关于加强社会共治;六是关于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七是关于转基因食品标示管理;八是关于网络食品交易;九是关于特殊食品管理;十是关于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惩处力度。徐景和认为,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最大的变化能用两个字来概括:一是“新”,二是“严”。

“新”在何处

新《食品安全法》经两次审议、三易其稿,内容新增了50条,对原有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的修订,新增一些重要的理念、制度、机制和方式。以监管制度为例,新法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食品安全贡献褒奖制度、特殊食品监管制度和食品安全约谈制度等20多项,这些重要制度的创新有利于“四个全面”,也就是“风险的全面防控、责任的全面落实、体系的全面推进,能力的全面提升”,最终有利于公众饮食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

“新”的本质在于风险管理。新《食品安全法》在总则当中确定了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实际上,最本质的就是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的全面管理。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制度。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章中第一条就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制度,食品监管部门要根据风险监测评估的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也就是说风险分级管理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同时也是很重要的原则。

二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新《食品安全法》在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和评估基础上确立了风险交流的制度,包括县级以上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沟通和交流。

三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新《食品安全法》为了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要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四是建立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新《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责任约谈,责任约谈不是行政处罚,但是震慑力可能更强,对相关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约谈。

五是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新《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安全风险的全程控制,要求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追溯制度,部门间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机制,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通过制度、机制和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可控制、可追溯。

六是食品安全召回制度。现行《食品安全法》中有召回制度,但其中的“召回”主要是指生产者的召回。新《食品安全法》在扩大了食品召回范围或者召回原因的同时,增加了经营者的召回制度。

“严”在哪里

新《食品安全法》自出台后,就被人们冠以“史上最严”的称号。新法之“严”体现在何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及其作者徐景和的分析,新的《食品安全法》贯彻了中央的四个“最严”的要求,按照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主要体现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实行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先监管部门要进行责任判断,如果构成刑事责任的,就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如果没有构成刑事责任,就由执法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大家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有关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十分具体。

二是提高了财产罚的数额。最高的财产罚数额可以达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的30倍。

三是增加了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措施。比如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再比如,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也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四是加大资格处罚力度,比如食品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可以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另外比如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自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一是五年之内不得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

五是对“累计”加重处罚。有些企业过去讲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新法规定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一年之内累积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是强化食品安全的连带责任。通过多种责任连带形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担当。比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果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就是说我们的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有管理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登记审核的义务,使消费者产生损害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比如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还给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条件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与食品生产者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七是加大惩罚性赔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费者除了要求直接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10倍价款,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这是惩罚性赔偿金,如果不足一千的最低赔偿一千。

八是确立首负责任制,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赔偿的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该实现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责任确定后如果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提示

地方政府,责任何在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负有重要的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是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监管的链条长、环节多,在管理体制调整后,监管部门相对集中,但还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需要各级政府发挥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作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

二是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件的应对工作。

三是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食品安全管理涉及的部门多、环节长,需要由地方政府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如目前各地在省、地两级政府普遍建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一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地的食品安全工作。除了建立工作机制之外,地方政府还需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汇集整合食品安全各类管理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这也是本次修改食品安全法新增加的内容。

四是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五是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六是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企业,如何应考

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一书的详尽解释,提示企业:以强化食品安全为第一责任,加强自身的法律和道德约束,筑牢食品安全的基础。一起讲“诚信”和“责任”,共同维护“舌尖上的安全”。在新法中,企业值得关注的法律内容很多,简要提示如下: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提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九条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分别提到,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五十二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分别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服务单位。

第五十七条中提到,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十八条中提到,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分别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经营者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六十一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六十三条中提到,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分别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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