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殷觞 通讯员宁璐)因为的确在乎饮食,崔先生这才坚持告状。之前,他在一家卖场中买到变质的食品,心生厌恶,便将商家告上法庭。日前,相城法院审结此案。法院判决被告卖场应向原告消费者提供十倍赔偿。
崔先生之前在相城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各式各样的香菇,共14袋,共527.2元。可打开食品袋子,他不由得转喜为嗔:里面,竟爬了虫子出来。一时间,厌恶、愤慨涌上心头。崔先生立即举报该卖场。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闻讯,便前来取证、调查。结果并不令人意外:卖家售出的这部分商品,每件都存在这样的状况。责任既已明确,补偿方案自然提上日程。市场监督管理局曾组织双方调解。可商家提供的方案,崔先生都不满意。最后,他就将卖场告到相城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判定:卖场不仅要返还货款;同时,他们还必须支付十倍赔偿金。两项共计5799.2元。
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此案中,法院之所以支持“十倍赔偿”,是因为他们认为卖场的确存在过失。被告超市作为销售商、专业的超市经营者,有义务审查所售商品。而售卖给崔先生的商品,为透明包装。生虫现象,超市理应知晓;但照常销售,属于“明知”而故犯。法官同时提醒,遇到类似状况,消费者宜固定证据,并及时向消协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这样,才能最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