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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买到过期饮料 消费者维权获赔千元

时间:2016/3/15 16:58:20 来源:姑苏晚报

买到过期饮料你会如何?扔了自认倒霉,还是会坚决维护权益?在常熟,有三位消费者因为买了过期饮料而和商家“斗争”到底,诉诸人民法院维护自己权益。最终,常熟法院判决超市赔偿三人各1000元。

去年11月,李先生和两位朋友在常熟一家超市购买了一款蜂蜜绿茶,单价为6.4元。当三位好友离开超市时,忽然发现购买的饮料已过保质期2个月。随后,三人回到超市要求赔偿,但是超市方面觉得“换可以,但是不能赔偿”。双方几经争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为此李先生和朋友分别起诉至常熟法院,要求超市方面支付赔偿金各一千元。

庭审中,超市方面表示,这款饮料不能确定是他们销售的;同时,超市在管理方面也有相关制度,即便是超市销售的过期产品,也是工作失误,并非故意。对方要求赔偿金1000元过于过分。对于这样的辩解,李先生拿出了当时的购物发票和实物,可以证明其饮料在超市购买,而超市方面则不能提供不是其销售的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法律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而李先生和朋友反映的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在这家超市仍予以销售,违反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最终判决被告公司常熟分店赔偿原告李先生等三人各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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