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
每盒10余元进假“伟哥”销售
被告人乔某自2004年以来经营某保健品店,期间他以10余元每盒的价格从广东东莞购进假冒的“万艾可”药品销售。2012年7月,乔某将保健品店转让他人经营,并将剩余的20余盒“万艾可”药品一并转让销售。经鉴定,“万艾可”药品为假药。乔某的行为已触犯到《刑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7
冒用医药公司名义卖药
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杨某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处擅自购买药品后,假冒某医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将药品销售给青岛市多家医院、药房和社区门诊,销售金额共计220万元。杨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冒用他人名义采购、销售药品,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例8
大白菜上喷洒防腐剂
2012年6月份以来,卢某受其儿媳贾某委托,在莱西市某蔬菜批发市场收购大白菜,装车发往济南某蔬菜批发市场,由贾某负责在济南销售。为防止大白菜途中腐烂,贾某指使卢某向大白菜上喷洒药物。2014年6月16日10时许,正当二人装车时,被莱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经鉴定,卢某向大白菜上喷洒的药物为甲醛溶液。贾某、卢某在食用农产品运输、贮存过程中使用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贾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案例9
生产质量不合格烤肠
2013年底,李某和妻子王某在未取得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及卫生许可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租用厂房生产加工烤肠。期间,李某负责购进原料、设备、联系卖家对外销售,王某负责生产加工烤肠。直到2014年5月份,二人向他人销售烤肠的销售额达12万元。2014年5月20日,即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查扣散装烤肠400公斤,并提取销售账本14本。经检验,烤肠中的“菌落总数”、“亚硝酸盐”指标均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李某、王某在生产、销售烤肠的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鉴于王某是共同犯罪从犯,且投案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案例10
擅自销售境外美容药品
2014年8月20日,郑某在某度假酒店内开设美容整形培训班,向学员推销事先购进的韩国产表麻膏、小麻膏、淤青膏等药品,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表麻膏12盒、小麻膏6盒、淤青膏19盒。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上述药品未经批准进口,均未取得国内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依法应按假药论处。郑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