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业资讯网站
用户中心
综合报道 市场动态 食品安全 产业经济 科技动态 经营管理 专业视角 各地动态 企业新闻 财经新闻 健康资讯 养生资讯 饮食资讯 美食资讯 排行 评论 滚动 百度
关键词:
站点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食品安全 > 正文
【设置字号: 【手机阅读】
全面、准确、专业、及时行业新闻资讯

江苏:销售食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 消费者可主张十倍赔偿

时间:2016/3/15 9:16: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销售食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消费者可主张十倍赔偿。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并就案做出相关说明。

在一起网购案件中,赵某于2015年7月11日在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某公司销售的浓缩鱼油磷虾油软胶囊4盒,单价238.8元,共计955.2元,生产日期均为2013年5月10日,保质期均为2016年5月9日。

上述产品标签上载明产品配料表:鱼油、南极磷虾油、明胶、甘油、大豆油、肠溶包衣。

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第16号公告,磷虾油作为食品原料的,应当在标签、说明书标注不适宜人群。

涉案产品在其标签上未标注不适宜人群,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涉案产品虽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出具卫生证书,但获得卫生证书并不能证明其中文标签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认为,被告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视为其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而予以销售,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赵某货款955.2元并支付十倍货款的赔偿金9552元,共计人民币10507.2元;原告赵某将涉案4盒健安喜浓缩鱼油磷虾油软胶囊退还被告。

法院认为,被告某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配料中含有磷虾油,应当在标签、说明书中标注不适宜人群,而被告公司未作标注,对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及海鲜过敏者存在安全隐患。涉案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而被告仍予以销售,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完)



相关搜索: 食品安全
查看版权声明 责任编辑:Techoo-3
文章相关:
提意见或留言(需要审核后显示) 进入论坛交流
表情0 表情1 表情2 表情3 表情4 表情5
表情6 表情7 表情8 表情9 表情10 表情11
您好:网友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热门图片新闻
  • 黄金周后省内螃蟹价格不降反升 再等半个月左右 吃蟹性价比最高
  • 160元一公斤!南京“天价”香椿芽抢先上市
  • 番茄比鸡蛋贵!昆明市场上番茄零售价格上涨
  • 火锅里的肉丸子都是肉吗?事实不是你想像的!
  • 鸡架泥槽头肉入馅 这样的低价水饺你敢吃吗
  • 黄金周后省内螃蟹价格不降反升 再等半个月左右 吃蟹性价比最高
  • 160元一公斤!南京“天价”香椿芽抢先上市
  • 番茄比鸡蛋贵!昆明市场上番茄零售价格上涨
  • 火锅里的肉丸子都是肉吗?事实不是你想像的!
  • 鸡架泥槽头肉入馅 这样的低价水饺你敢吃吗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
相关热门新闻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