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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武汉食品药品违法处罚力度大 最高罚款超20万

时间:2016/3/11 11:15:15 来源:腾讯网

大楚网讯 (记者 王淼)3月10日,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了关于2015年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查处通报会,并将一些典型案例作通报。

一、2015年全市食品药品案件查处基本情况

2015年,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322813人次,监督检查单位505405户次,查处各类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3483起,罚没金额合计2915.82万元,其中查处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案件2361件,罚没1276.40万元;查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1122件,罚没1639.42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食品刑事犯罪案件13起,处理上级交办、督办件422件,受理各类投诉举报8766件,圆满保障39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对全市“四品一械”实施了监督抽检,完成抽检任务33012件。

二、2015年至今查处典型案例情况通报

(一)黄兴俊无证生产销售假药、无证经营药品案

武汉神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黄兴俊利用医药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于2015年1月13日、28日从广西梧州三鹤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活血调经丸(批号:141201)30箱,药品包装9克×10丸×100盒/箱,厂家赠送样品100余盒。他将其中24箱以7元/盒自行销售,销售货值金额16800元。之后,又将剩余的6箱药品以及厂家赠送的药品将包装擅自更改为9克×6丸×2小盒×120盒/箱,并更换原药品包装及说明书,将重新包装后的5箱药品,仿造武汉神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票据,以11元/盒销售给合肥恒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货值金额6600元。黄兴俊擅自更改药品包装、擅自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无证生产销售假药、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没收黄兴俊违法所得23400元,并处罚款585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合计81900元)。

(二)武汉鑫江城食品原料有限公司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2015年4月14日,接群众举报,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武汉鑫江城食品原料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存放有产地德国的GELITA(嘉利达)牌吉利丁片304盒,但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注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系从东莞市中青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产品625盒,每盒进价115元,但不能提供GELITA(嘉利达)牌吉利丁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的规定,给予没收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及违法所得8025元,罚款21875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针对该案上游供应商东莞市中青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向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了相关案件线索,供东莞市监管部门进一步查处。

(三) 方凯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且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2015年4月10日,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联合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对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冷链4区35号鸿凯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检查发现鸿凯食品经营部门店冷库内存放67箱进口冷冻牛肉及牛副产品,另在其承租的白沙洲大市场2号库22102库位存放444箱进口冷冻牛肉及牛副产品,均无法提供检验检疫等相关资料。经查,上述冷冻牛肉及牛副产品属于方凯所有,来源于印度和巴西,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印度和巴西属于口蹄疫疫区,目前,我国禁止从印度和巴西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方凯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且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构成犯罪,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移交公安部门,由洪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按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

(四)武汉悦姿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2015年5月28日,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武汉悦姿商贸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网络销售“魔力挺丰韵美乳霜、魔力挺丰韵美胸贴、魔力瘦塑形纤体霜”等“美乳”和“健美”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经调查,上述产品均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该公司是通过网络接受订单,物流送货,在公司经营现场发现销售单据,未发现化妆品。根据销售单据统计,该公司经营上述化妆品违法所得总金额为2664元。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664元,罚款5328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7992元)。

(五)胡友劲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2016年1月19日,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民警在对黄陂区四季丰华食品城金喜缘食品商行的检查中,发现该商行业主胡友劲涉嫌销售假冒徐福记、阿尔卑斯等品牌糖果。执法人员在该商行的黄陂区武湖街胜海社区的3个仓库和四季丰华食品城仓库内共发现标有徐福记、阿尔卑斯、金冠、喜之郎等字样的糖果,共计1502箱,约9100公斤。经初步审查,当事人胡友劲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产品不得以假充真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规定,因涉案金额过大,已移交公安机关。

武汉市“好吃佬”众多、美食众多,当前,武汉市正在积极努力创建食品安全城市。执法部门在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也需要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恳请大家一如既往支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鼓励更多的市民都来关注“舌尖上的安全”。发现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请及时向我们举报,如查实,我们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2345。

附记者提问:

1、请问糖果案里的问题糖果流向了市场吗,流向了哪些地方?市民如何判断名牌糖果是否正品?

答:此案由于涉案金额过大,已移交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侦查支队立案侦查。

当事人销售的假冒名牌糖果从外包装、口感等方面几以假乱真,普通市民很难甄别,所以我们建议广大市民购买食品到合法经营单位购买,购买时一定要保留票据,如果怀疑购买的食品有问题,请及时举报,举报电话12345,12331。

2、我想了解下规范的进口预包装应该具备哪些要素?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3、方凯案中,那些被查的冷冻牛肉等是如何进入的白沙洲大市场?市场方或食药监部门应如何防范这种事情的发生?

答:这些被查的冷冻牛肉及牛副产品是通过走私渠道非法进入武汉市场的。

如何规范此类事情再次发生,首先应该进一步强化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要审核入场销售者的资质,建立档案,查验并留存入场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入场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要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查验记录,禁止采购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禁止采购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

作为监管部门我们一方面要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另一方面要强化监管,加大日常巡查、抽检力度,要加强和公安、工商、农业、海关、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的合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欢迎群众举报,一经查实,将给与奖励。我们的举报投诉电话是12345、12331。

4、通报的第四个案子中化妆品是通过网络销售的,与现在非常流行的微商有什么相同和不同处?微商出售的化妆品是否获得了批准文号?如何监管?出了问题,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答:微商的发展,是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而一般的网络销售在电商平台上有一个资质审核,产品质量以及后续服务相对有保证。与电商平台相比,微商缺乏卖方信息,也没有第三方支付以及第三方审核监管,因而出现问题时维权较难,如果在微商出现纠纷,可以向食药监部门举报,注意保留证据,如购买记录、聊天记录、产品信息等证据。如果卖家在武汉,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如果卖家在外地,武汉的执法部门也可以联系当地执法部门进行调查。

5、黄兴俊案中,他出售的药品是正规企业生产的药品,为何被定义为“生产销售假药”?假药是如何定义的?

答:黄兴俊擅自更改药品包装的行为属于药品生产行为,而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因此,黄兴俊销售的药品虽然是正规企业生产的药品,但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

假药定义: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6、2015年,查处的违法案件与往年相比情况如何?上升或者下降的原因是什么?

不论是执法办案的数量,还是罚没款金额,与去年同期相比,都有一定程度的增加,这是全市、全系统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保持严管重罚的原则在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中的体现。

这些变化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全市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还有其他因素,比如,质量标准的变化,也会带来办案数量增加。

举一个例子:明矾,在《唐本草》都有记载的矿物药材,曾经用途广泛,从水的澄清到面制品膨松剂,都有使用。但是现代研究表明其中的铝元素对人体有害,2014年国家修改质量标准,明矾只允许在油炸食品包括包裹的面糊中有一定残留,蒸、煮的面食中不允许添加。围绕质量标准的变化,去年我们主动加强抽样检测,查处了一批案件。

由于明矾曾经用途广泛,由于明矾还是食品添加剂,很多人不了解,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发生新的变化,已经更为严谨,他们仍按老习惯去做,这不能说他们有多大的主观恶意,但是他们的行为依然要受到处罚。通过严厉处罚,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执行更为严谨的、更有安全保障的质量标准。

食品从农田到餐桌,链条长、周期长。食品安全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除了做好稽查办案工作以外,食药监部门多措并举,以保障广大公众舌尖上的安全。我们会根据现实存在的可能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的问题,进行一些专项检查、飞行检查,警醒食品生产经营者控制安全风险。食品药品安全抽验工作,也成为日常监管工作的常态,这个工作量很大。目的是把危险尽量控制在还没有发生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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