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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食品摊贩禁在学校 幼儿园周边经营

时间:2016/2/2 8:00:01 来源:昆明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李丹丹报道 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遍及城乡,具有规模小、分布散、条件差、业态复杂的特点。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致使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劣质食品等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安全。对此,省法制办近日向社会各界广征民意的《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送审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拟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儿童、中小学生均不具备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和防范能力,《征求意见稿》划定了禁止区域,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避免儿童、中小学生因为没有识别能力而进食具有安全隐患的食品。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持有培训合格证和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和健康档案。食品小作坊须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责任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求食品摊贩须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食品摊贩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食品小作坊应如实记录所生产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凭证、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违者,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拟处5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严禁食品摊贩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保健食品;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使用天然含有有毒成分的植物、动物制作食品。违者,拟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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