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食药监局发布了第一批《江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种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今年2月28日起,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酒类食品。
据悉,之所以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出此项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行为,强化对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该《目录》指出,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的酒类食品包括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其他发酵酒)、食用酒精;凡生产酒类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关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同时,各市、区有关部门要积极监督和协助企业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切实做好禁止小作坊生产酒类的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