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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卖自制食品涉嫌违法吗?

时间:2015/12/31 9:22:51 来源:每日商报

随着电商崛起,微商作为一种集移动与社交为一体的新型电商模式,受到了不少商家的青睐。大家在朋友圈就能买到鞋子、衣服,甚至是食品药品。浙江省消保委对部分有一定影响力的微信食品开展过比较试验,随机抽取熟肉制品、蛋糕、糕点等44个批次进行食品卫生指标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25批次,不符合率达56.8%。在抽检的25个不合格批次中,有20个批次的产品出现了菌落总数超标的情况,不少食品甚至出现大肠菌群超标8倍的现象。网上售卖的食品质量状况不容乐观,食品安全问题让人担忧。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因此,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食品经营的准入门槛,只有在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时,才能在网络平台销售食品。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国家《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食品是要入口的东西,食品安全必须得到保障。网络食品经营者必须具备食品经营资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进行实名登记、明确责任之后方可售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即无证经营一经查处至少罚款五万元。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者、交易平台等三个主体追责。《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消费者在网购时要擦亮眼睛,特别是对购买食品要慎重,尽量要到有资质、有保障的店购买。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叶根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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