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人袁某在南通开了家卤菜店。由于卤菜店的竞争比较激烈,袁某就想怎么让店里的猪头肉卖相更好。他听说卤制猪头肉放点亚硝酸钠,会更容易煮烂,更好看,可是亚硝酸钠是国家明文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的,为此袁某付出了法律的代价。
今天上午,港闸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人袁某是安徽人,原来在南通打工。后来学习制作卤菜,并在幸福街道租了间店面房开了家卤菜店,并从端平桥购买了亚硝酸钠,在卤制猪头肉的过程中加了进去。
此后袁某在卤制猪头肉的时候,经常使用亚硝酸钠。今年9月11日,港闸分局配合南通市盐务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袁某经营的卤菜店检查时,当场查获使用亚硝酸钠卤制的猪头肉。经鉴定,卤制猪头肉中亚硝酸钠的含量为2.2mg/kg。
9月11日袁某在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检查机关认为,袁某在明知亚硝酸钠系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使用并将食品对外销售,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午,港闸法院当庭进行了宣判。
亚硝酸钠由于有咸味,并且价格便宜,常在非法食品制作时当食盐来用。由于亚硝酸钠有毒,制成的食品对人体危害很大,有致癌性。被告袁某使用亚硝酸钠卤制猪头肉,也是为了让猪头肉更容易煮烂,去除肉腥味,卖相更好。
袁某使用亚硝酸钠卤制猪头肉时间较长,并且卤制的猪头肉都销售出去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储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亚硝酸盐。袁某也清楚这个规定,但出于利益的考虑,袁某还是在卤制猪头肉的过程中,加入了亚硝酸钠。
2013年最高法院发布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解释。法院对这种案件都是从重从严处理。袁某对自己的行为也十分后悔。法院也提醒食品制作销售者,这种行为绝对不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