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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都用“花好月圆”两大饼商对簿法庭

时间:2015/12/9 9:19:54 来源:南方日报

包装都用“花好月圆”两大饼商对簿法庭

维权之路走了5年,通用元素构成的商品包装是否为“通用包装”成争议热点

每年中秋节再次上演每年例牌的“月饼争夺战”,精致的包装无疑是各大品牌月饼制造商的一大卖点,不过,如果与知名品牌包装太相似,就有可能触犯了法律的红线,构成侵权。

5年前的中秋节前夕,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安琪公司”)员工在全市各大超市购买了一批深圳市乐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乐琪公司”)生产的月饼,将乐琪月饼和安琪月饼包装盒放在一起比对,让他们大吃一惊,同样的鲜红色底色、雷同的黄色字体,大小基本一致的月亮和红花绿叶图案……

这次,这家在深圳经营已有10余年的老牌饼商选择了法律途径维权。因认为安琪月饼特有的包装、装潢被仿冒,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安琪月饼”将“乐琪月饼”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不过,两家饼店竟然申请了不同的专利,这让安琪公司的维权之路一波三折。 ●南方日报记者 戴晓晓 实习生 穆玉洁 通讯员 梁冰

■案件直击

月饼包装盒图案相似 老牌饼铺索赔50万

安琪公司诉称,该公司持有的“安琪”牌月饼系知名商品,从1997年起连续获得“中国食品博览会金奖”“中国名优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众多奖项,其广式月饼制作技艺在2008年被列为“第二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安琪”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其设计和印制的月饼外包装、装潢纸盒、铁盒以及宣传资料等,构成了安琪月饼特有的包装。

但是,该公司发现,近来乐琪公司使用与“安琪”近似的商标,并大量仿冒“安琪”月饼特有的包装、装潢,生产和销售“乐琪月饼”,使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例如两者包装盒主体色调均采用鲜红色;包装盒正面盒背面的文字字体雷同,都采用黄色,仅一个是竖排,一个是横排;包装左上角均使用了大小基本一致的黄色月亮图案;包装盒下面部分则都是非常相似的大红花和绿叶图案。

“乐琪公司此举不仅违反了我国商标法和着作权法,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构成严重侵权。”安琪月饼遂将乐琪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乐琪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与安琪月饼商标、包装、装潢相似的乐琪月饼,销毁库存包装盒,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维权费用3.4万余元。

以第三方调查为据 乐琪称其不构成侵权

乐琪公司辩称,该公司不构成侵权。“安琪”的商标名称、字体、图形都和“乐琪”不同,安琪月饼的装潢图案是以花好月圆为主题的红色背景,花好月圆的主题图案是中国传统的吉祥图案,早已进入公共领域,并没有独创性,任何人均可以使用。而且这种装潢在月饼上的应用相当广泛,荣华、泮溪等多个月饼品牌多年前就使用类似花好月圆的主题装潢。因此,该装潢并不是安琪月饼所特有的。

资料显示,乐琪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31日,2006年乐琪公司设计的食品包装盒(金装至尊双白)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据此,乐琪公司认为其采用的装潢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

乐琪公司还称,安琪公司曾就此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委托第三方进行了《安琪月饼和乐琪月饼包装相似度消费者调查分析》,并得出了“两个牌子的包装总体不完全相似”的结论。

是否特有标志存疑 一审驳回安琪诉求

本案一审龙岗法院审理后认为,“安琪”月饼可以认定为知名商标。因为月饼和传统的中秋佳节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作为蕴含喜庆之意的红色、蕴含团圆之意的圆月以及蕴含美满之意的红花绿叶,常被用作于月饼包装、装潢的通用设计元素。而月饼生产厂家在将红色、圆月、花朵、绿色使用于月饼的包装、装潢的同时,还表明了各自所使用的商标。由此可见,仅凭红色、圆月、花朵、绿叶这些颜色、图案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包装、装潢已不能区别商品的来源,区别该类商品来源的主要标志是各生产厂家的商标。

该院同时认为,虽然安琪和乐琪月饼都使用红色、圆月、花朵、绿叶这些元素来设计月饼的包装、装潢,但两公司均在包装、装潢上突出标明了各自的注册商标,且对注册商标中文字的使用在排列、字体上均有较大的差异。对比两家月饼包装、装潢,从视觉效果上看,虽然两者的颜色、图案具有一定的近似度,但视觉注意力首先还是被两者的商标所吸引,该院对安琪公司称乐琪月饼包装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说法,法院不予支持。

该院遂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安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安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明辨专利权争议 安琪月饼二审获胜诉

本案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安琪月饼的装潢整体布局、色彩运用、主要颜色的选择和排列,图形和文字的组合上,体现了独特的设计理念,再结合安琪月饼有较高的知名度,且该装潢由安琪公司最先并持续使用,已经具有较强的指示作用和显着性。乐琪公司未能证明本领域涉案装潢通用的程度能占多少比例,因而不能认定安琪为通用包装。

同时,乐琪公司与安琪公司属同一地域的同业竞争者,理应知道安琪公司已经在先使用该装潢,仍擅自使用与安琪公司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近似的装潢,其行为已构成对安琪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据调查,“安琪”月饼包装盒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在1998年至1999年期间。乐琪公司的包装、装潢专利则是在2006年获批,由案外人吕宪炎在2010年转让给乐琪公司。尽管乐琪公司抗辩其采用的装潢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但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取得已妨碍安琪公司在先的合法权利,因此乐琪公司的这一抗辩理由不成立。

据此,深圳中院做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有误,乐琪公司擅自使用与安琪公司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相近似的装潢,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乐琪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乐琪月饼的包装装潢,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8万元。

■审判长解案

通用元素构成的包装不一定是“通用包装”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潘亮:

由通用元素组合成的商品包装、装潢并不必然构成通用的包装、装潢。同样的通用元素经过不同专业设计人员的设计,会因整体布局、排列组合、具体颜色、大小、多少、位置等方面的选取不同而呈现出差异性。

本案中,虽有众多月饼厂商都使用红色、圆月、花朵、绿叶等元素来设计月饼的装潢,但是安琪月饼的装潢在整体布局、色彩运用、主要元素的选择和排列,以及图形和文字的组合上,体现出完整的设计理念和独特性,在结合安琪月饼享有的较高知名度,且该装潢由安琪公司最先并持续使用,已经与安琪月饼密不可分。因此,安琪月饼的装潢具有较强的指示作用和显着性,不能认定安琪月饼的装潢已经达到通用的程度。

■名词解释

包装装潢权


包装装潢权是指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该权利只能适用于知名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特有包装、装潢权属于非核准性权利,也没有明确的权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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